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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弃的血液属于病原体的培养基、标本和菌种、毒种保存液等高危险废物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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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6-6 09:38: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感染性废物:
1.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物品,包括:
◆棉球、棉签、引流棉条、纱布及其他各种敷料;
◆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及一次性医疗器械;
◆废弃的被服;
◆其他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物品。
2.医疗机构收治的隔离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
3.病原体的培养基、标本和菌种、毒种保存液。
4.各种废弃的医学标本。
5.废弃的血液、血清。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规定“医疗废物中病原体的培养基、标本和菌种、毒种保存液等高危险废物,在交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前应当就地消毒。 ”  依据上述感染性废物的描述:3.病原体的培养基、标本和菌种、毒种保存液。5.废弃的血液、血清。是否可以理解为:废弃的血液、血清不是病原体的培养基、标本和菌种、毒种保存液。那么医院除检验科外其他小型实验室的“废弃的血液、血清”是否可以不消毒就可以交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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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6-6 09:38:01 | 显示全部楼层


废弃的血液、血清不是病原体的培养基、标本和菌种、毒种保存液。那么医院除检验科外其他小型实验室的“废弃的血液、血清”是否可以不消毒就可以交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个人认为不可以。一定要消毒后再按医疗废物处置(包括消毒供应中心的生物指示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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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6-6 09:38:02 | 显示全部楼层


不可以!个人观点,废弃的血液、血清应按“各种废弃的医学标本"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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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6-6 09:38:03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医院病原体的培养基、标本和菌种、毒种保存液;废弃的血液、血清在检验科就地高压处理后,按感染性废物分类收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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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6-6 09:38:04 | 显示全部楼层


您的理解是正确的,现在不管是哪一级医院,检验科都有一个小型压力灭菌器,他们都会把废弃的血液进行高压灭菌,但是并没有专业的灭菌人员来对灭菌器进行操作,也没有专门的地方存放灭菌器,所以存在很大的风险。但是要是没有进行灭菌处理,当地的卫监部门去检查时,你也许又不合格。所以目前我院也是采取小型压力灭菌的方式来处理,个人认为,还是先这样进行下去,等到卫监检查时,说明这种情况,看他们的态度,不然会挨处罚,我院之所以这样做,是因为每次卫监来检查都会看灭菌器,所以没办法,解释不清,因为他们只认自己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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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6-6 09:38:05 | 显示全部楼层


好像废弃的血液、血清应按废弃的医学标本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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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6-6 09:38:06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答案肯定不可以,如果其他实验室培养基也有病原体检测,那么这样就会污染环境,不但不利于废物收集,还会造成二次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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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6-6 09:38:07 | 显示全部楼层

扬帆启航 发表于 2016-6-6 13:03
这个答案肯定不可以,如果其他实验室培养基也有病原体检测,那么这样就会污染环境,不但不利于废物收集,还 ...
版主你好,你的意思不用全部高压灭菌处理,只是培养基,免疫室产生的血标本高压灭菌,对吗
,这样理解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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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6-6 09:38:08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黎卫士 于 2016-6-7 07:18 编辑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及时分类收集医疗废物:
      (一)根据医疗废物的类别,将医疗废物分置于符合《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的标准和警示标识的规定》的包装物或者容器内;
      (二)在盛装医疗废物前,应当对医疗废物包装物或者容器进行认真检查,确保无破损、渗漏和其它缺陷;
      (三) 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药物性废物及化学性废物不能混合收集。少量的药物性废物可以混入感染性废物,但应当在标签上注明;
       (四) 废弃的麻醉、精神、放射性、毒性等药品及其相关的废物的管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标准执行;
        (五) 化学性废物中批量的废化学试剂、废消毒剂应当交由专门机构处置;
        (六) 批量的含有汞的体温计、血压计等医疗器具报废时,应当交由专门机构处置;
       (七)医疗废物中病原体的培养基、标本和菌种、毒种保存液等高危险废物,应当首先在产生地点进行压力蒸汽灭菌或者化学消毒处理,然后按感染性废物收集处理;
       (八)隔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具有传染性的排泄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严格消毒,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污水处理系统;
        (九)隔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医疗废物应当使用双层包装物,并及时密封;
          (十)放入包装物或者容器内的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不得取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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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6-6 09:38:09 | 显示全部楼层


再次学习了。谢谢老师。
医疗废物中病原体的培养基、标本和菌种、毒种保存液等高危险废物,应当首先在产生地点进行压力蒸汽灭菌或者化学消毒处理,然后按感染性废物收集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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