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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顺〈奖惩条例〉与〈质控考核〉的关系,推进院感工作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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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1 11:05: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新的一年,我院欲对过去的《医院奖惩条例》进行修订。修订的主导思想是将所有各专业、行业的奖惩全部归在本条例内颁布执行。
       由于管理年后的整改,质控考核体系的建立,对各科室与个人的月/季质控考核有细则办法,发现的缺陷,总结报经管部门,与奖金挂钩,当月处罚兑现。
      为了不冲突、不交叉,并且理顺〈奖惩条例〉和〈考核体系〉的关系,本人认为发生不可原谅的人为错误、有明显违法事实的责任人,归入医院层面的〈奖惩条例〉处理;而工作差错、缺陷,质控可以规范的事件,归入部门层面的〈考核体系〉处理。虽然都是与经济挂钩,但在性质上的区别,处理的严肃程度、级别应该有所区别,各部门的处罚也容易平衡一致。院领导最后接纳了我的建议,让各部门上报汇总到医院。
   在院感这个口子,我想了2天,觉得没有什么奖励的内容值得上升到〈奖惩条例〉里,处罚部分,”有医疗废物倒卖行为的个人,保洁公司的,只有辞退,本院的处罚个人与相关科室“可以列入,其他的还有什么??我确实想不出来还有什么了。
      大家有什么建议??欢迎讨论和给些主意啊!!在管理年的检查督导中,我发现许多医院在此问题上还有认识上的差异。比如:管理体系上层次混淆不清,在医院奖惩制度里有许多考核内容(内镜检查未HBV检测、没有按要求洗手、等等),是否妥当??

[ 本帖最后由 胡杨 于 2008-1-11 11:13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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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1 11:05:01 | 显示全部楼层
[h1]回复 #1 胡杨 的帖子[/h1]


监督指导一定到位,奖罚分明加强管理也是一种好的、非常有效的管理办法和手段,但是不要罚的太多,注意方法和技巧,目的是更有利于工作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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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1 11:05:02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觉得不可原谅的人为错误、有明显违法事实的责任人,归入医院层面的〈奖惩条例〉处理不仅仅是医疗废物的非法买卖问题,比如说下面的问题:
1、与医德有关的,比如胃镜室当日已接诊病人数名,但胃镜清洗槽是干的,工作中偷工减料,简化程序,甚至不清洗;使用胃镜消毒机,随意改变使用方法,自行如缩短机器消毒时间;如使用酸化电位水消毒机,不按照说明书规定配置盐水,为节约开支,降低浓度等等
2、检查设备清洗时肉眼可见到有明显血迹
3、一次性医疗用品重复使用,如一次性透析管路、一次性内镜附件
4、需要灭菌使用的物品不灭菌就使用,如口腔科手机
诸如明知故犯的而且因此而存在严重的医院感染隐患的应该上升到奖惩条例的处罚范畴中。
另外必须要有奖励,比如对及时上报医院感染病例的医务人员,可以按其上报情况计其工作量,对实验室开展医院感染监测的人员计工作量,对定期考核成绩按照排名等进行鼓励和嘉奖等。
无论奖罚,一定要以指导为先,多给机会,树立典范,对明知故范,屡教不改,而且问题严重的要认真对待和处理。但无论奖罚,都是为促动工作,方式方法非常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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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1 11:05:03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楼上老师,
对我们来说,方式方法确实很重要,毕竟我们的角色要求了我们必须更加注重这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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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1 11:05:04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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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1 11:05:05 | 显示全部楼层


以奖励诱导为主要方针,相信人心向善;处罚就抓典型,一旦要处罚绝不能拖泥带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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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1 11:05:0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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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1楼3楼老师的提法,我们医院正是这样做的,奖惩分明,监督指导一定到位,就是抗菌药物使用监测有点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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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1 11:05:07 | 显示全部楼层


要奖罚到位,但还是要以说服教育为主,动不动就罚,往往适得其反,造成逆反心理,对大多数还是以教育为主,多表扬先进以其带动全面,多少数置若罔闻的要处罚到位,罚一敬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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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1 11:05:08 | 显示全部楼层


有奖惩,是好事,问题是怎样去实施,如只靠院感科去检查发现问题,就作用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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