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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1-6-18 09:3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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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诊疗器械、器具和物品处理的基本原则
 4.1 通常情况下应遵循先清洗后消毒的处理程序。被朊毒体、气性坏疽及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诊疗器械、器具和物品应按照本标准第6章要求进行处理。
 4.2 应根据WS310.1的规定,选择清洗、消毒或灭菌处理方法。
 4.3 清洗、消毒、灭菌效果的监测应符合WS310.3的规定。
 4.4 耐湿、耐热的器械、器具和物品,应首选物理消毒或灭菌方法。
 4.5 应遵循标准预防的原则进行清洗、消毒、灭菌,CSSD不同区域人员防护着装要求应符合附录A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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