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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碎的玻璃安掊属于什么性质的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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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4-14 19:24: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破碎的玻璃安掊属于什么性质的废物?请大家来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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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4-14 19:24:01 | 显示全部楼层


p>其实,安瓿在医院作为医疗废物的话,那么,在病人家里的怎么办?如果因为是易引起损伤而把他列为医疗废物,那么在日常生活中易引起损伤的东西多的是.如果把装有毒性药物的安瓿作为医疗废物处理,其他的就按照玻璃瓶类处理,即减少了资源浪费,又减少了医院开支,另外还避免了处理容器的被损害.据说废物处理单位是因为玻璃易黏附在处理容器的壁上,不好处理,所以不肯收玻璃安瓿.此意见不知大家是否认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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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4-14 19:24:02 | 显示全部楼层


实,使用后的破碎的安瓿是否一定作为医疗垃圾。要从两个方面去讨论:如果按照国务院《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卫生部《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是一定属于损伤性废物的,这是法规规定,是应该放入利器盒的;另外一方面,在实际生活中,这类破碎的玻璃是没有多少回收利用价值的,但放入利器盒又会带来处置成本的增加,因此,能否考虑将其作为医疗废物直接用双层的黄色垃圾袋焚烧处理,实际效果还是不错的,在我们医院是将其与棉签收集在加盖垃圾桶中,最后统一焚烧处理的。当然,有战友要说,分类不明确,根据医疗垃圾分类目录,棉签是感染性废物是不能与损伤性废物在一起的,但临床因为现在使用碘酒减少,使用的是不需脱碘的消毒剂,棉签的使用量是很低的,少量的感染性废物可以加入的。并且,这种所谓的损伤性医疗废物与注射针和手术刀是有本质不同的,因此,我们没有将其放入利器盒。管理效是很不错的。所以,结合医院管理的实际,加强科学的管理是我们应该充分考虑的问题。当然,必须声明,这是我自己的想法,也许不正确,但请你理解,我就是这样想的,这样做的,这样管理的。有其他意见,欢迎提出,本人在此先行谢谢啦。同时欢迎你时常到论坛做客,共同推进我们共同的事业向前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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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4-14 19:24:03 | 显示全部楼层
[h1]卫生部明确表态未污染的“玻璃”不是医疗废物[/h1]


首页
             
> 第1期(总号:030) > 2006 > 卫生部公报
            
 

卫生部办公厅、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明确医疗废物分类有关问题的通知



 

卫办医发〔2005〕29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环境保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环境保护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加强医疗废物监督管理工作,针对各地在医疗废物分类中存在的理解方面的差异,现对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械属于医疗废物。根据卫生部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联合下发的《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卫医发〔2003〕287号)规定,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械,不论是否剪除针头,是否被病人体液、血液、排泄物污染,均属于医疗废物,均应作为医疗废物进行管理。
    二、使用后的输液瓶不属于医疗废物。使用后的各种玻璃(一次性塑料)输液瓶(袋),未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不属于医疗废物,不必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但这类废物回收利用时不能用于原用途,用于其他用途时应符合不危害人体健康的原则。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由此是否可以说明安瓿不是医疗废物呢?难道安瓿不是玻璃吗?难道安瓿有被病人的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吗?难闻安瓿还可以回收用于原用途吗?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7-4-24 11:55:19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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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4-14 19:24:04 | 显示全部楼层


以下是引用楚楚在2007-4-24 10:19:39的发言:
首页
             
> 第1期(总号:030) > 2006 > 卫生部公报
            
 

卫生部办公厅、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明确医疗废物分类有关问题的通知



 

卫办医发〔2005〕29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环境保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环境保护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加强医疗废物监督管理工作,针对各地在医疗废物分类中存在的理解方面的差异,现对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械属于医疗废物。根据卫生部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联合下发的《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卫医发〔2003〕287号)规定,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械,不论是否剪除针头,是否被病人体液、血液、排泄物污染,均属于医疗废物,均应作为医疗废物进行管理。
    二、使用后的输液瓶不属于医疗废物。使用后的各种玻璃(一次性塑料)输液瓶(袋),未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不属于医疗废物,不必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但这类废物回收利用时不能用于原用途,用于其他用途时应符合不危害人体健康的原则。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由此是否可以说明安瓿不是医疗废物呢?难道安瓿不是玻璃吗?难道安瓿有被病人的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吗?难闻安瓿还可以回收用于原用途吗?
严格来说,卫生部的这个补充说明仅仅是针对输液瓶的不管是玻璃的还是现在越来越多使用塑料的输液瓶,而不是包括安瓿的.
但是个人理解安瓿确实可以参照这一补充通知的说明来执行。
[em01][em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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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4-14 19:24:05 | 显示全部楼层


安瓿在临床中大多有两种,一种是瓶身厚实、瓶口圆滑的,如青霉素小瓶。这种是不算损伤性废物的,也就是说不算医疗废物;另一种是瓶身细薄、开启后瓶口锋利,对人员极易造成划伤的安瓿,这种就应该算作损伤性废物。而且,这种安瓿体积小,不会占据很大的空间,对于它的存放应该不会是大问题。所以这种安瓿一定要放在耐刺的盒子里。
我同意safihu前面的说法,卫办医发〔2005〕292号第二条明确指出是“输液瓶”,而非安瓿。而且,在2004年上海举办的医废、内镜培训班上,郭燕红处长也是这样说的。所以,我省卫生厅04年发文时就明确指出输液瓶不属于医疗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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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4-14 19:24:06 | 显示全部楼层

[QUOTE]严格来说,卫生部的这个补充说明仅仅是针对输液瓶的不管是玻璃的还是现在越来越多使用塑料的输液瓶,而不是包括安瓿的.
其实,安瓿在医院作为医疗废物的话,那么,在病人家里的怎么办?
[/QUOTE]
我同意卫生部的补充说明中不包括安瓿,而在病人家里,这种锐器我想也是要小心处理吧!!个人之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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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4-14 19:24:07 | 显示全部楼层


div class="quote">严格来说,卫生部的这个补充说明仅仅是针对输液瓶的不管是玻璃的还是现在越来越多使用塑料的输液瓶,而不是包括安瓿的.这是卫生部[卫办医发(2005)292号]补充通知的精髓,确实没有包括安瓿,但按照此通知的第二款可以这样理解:未沾病人血液、体液和分泌物的安瓿的确可以不作为医疗垃圾。但现实是作为生活垃圾,其实际的利用价值是很有限的,不能回收利用,又具有一定的损伤危险,因此不能作为生活垃圾简单处理,所以本人赞同作为医疗垃圾焚烧处理,从而达到减量化的目的。当然这是本人的个人意见,你可以采取符合你院管理特点的做法,也可以谈你个人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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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4-14 19:24:08 | 显示全部楼层


p>更正一下,斑竹说的安瓿的概念有一点错误:一种是瓶身厚实、瓶口圆滑的,如青霉素小瓶,这不属于安瓿,当然这种是不算损伤性废物的,也就是说不算医疗废物;另一种是瓶身细薄、开启后瓶口锋利,对人员极易造成划伤的这种才是治剂学上所说的安瓿,这种就应该算作损伤性废物。对于对安瓿属于什么类的废物,我赞成“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只要能妥善、安全处理应该都是能理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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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4-14 19:24:09 | 显示全部楼层


p>楼上的请注意一点,法规已经规定破碎的玻璃当然也包括玻璃安瓿应按照卫生部2005年292号补充文件规定去执行.未被污染的作为"生活垃圾"处理!举个简单的列子:如果家里打碎一个玻璃瓶,你是会把它焚烧处理还是就简单的当垃圾扔掉.不知道楼上的版主是不是会选择把自己家打碎的瓶子焚烧处理??
希望大家继续往正确的地方把问题往好的解决方面去讨论,让这里更有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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