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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打电话讨要一次性注射器、输液器等无需消毒、毁形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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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24 20:03: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老朽 于 2012-6-24 20:18 编辑

         刚有位县医院的感控同仁打电话来,讨要一次性注射器、输液器等无需消毒、毁形的依据。说是他们县环保、药检部门每次来院检查,都要求医院必须对使用后的一次性注射器、输液器做严格的消毒、毁形处置后,再进行焚烧。
       该同仁所在医院无集中无害化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0号)《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1、第十九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就近集中处置的原则,及时将医疗废物交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
       2、第二十一条 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县级人发政府卫生院行政主管部门、环保部门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自行就地处置其产生的医疗废物。自行处置医疗废物的,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1)使用后的一次性的医疗器具和容易致人损伤的医疗废物,应当消毒并作毁形处理。
    (2)能够焚烧的应当及时焚烧。
    (3)不能毁烧的,消毒后集中填埋。
   
      解读:具备集中无害化处置的医院(如本市区的各级各类医院),严禁消毒毁型;
               不具备集中无害化处置的医院,如贵院等其它县乡医院,为避免锐器伤以及对环境的污染起见,必须进行包括毁形在内的一些基本处置措施,具体要求视贵县卫生、环保等部门的具体规定执行。

      相信类似的困扰其他朋友也有,也 因为找不到更新更明确:无需对一次性注射器、输液器等无需消毒、毁形的依据,俺就搬了2003年的国务院条例作答,妥否,还望坛子里各位老师指正





注射器, 电话, 输液器, 同仁, 医疗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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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24 20:03:01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的完全正确,截止目前这个文件还在执行,还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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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24 20:03:02 | 显示全部楼层


对一次使用后的注射器、输液管必须给予毁形,然后送医疗废物处理中心进行烧毁或作其他的处理,其目的是防止这些器具消毒后继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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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24 20:03:03 | 显示全部楼层


我院进行毁型处理后收集人员收走焚烧处理,没有进行消毒处理。看来的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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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24 20:03:04 | 显示全部楼层


一次性注射器、输液器等无需消毒、毁形的依据,有许多院感同仁都在问,真的希望有个明确答复。在没有明确答复之前,我们也只能向细雨老师这样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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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24 20:03:05 | 显示全部楼层


无集中无害化处理的医疗机构必须毁型消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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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24 20:03:06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县无集中无害化处置医疗废物条件,我们是自己焚烧,看了楼主的帖子,深感毁型消毒工作还亟待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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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24 20:03:07 | 显示全部楼层


是啊,在没有得到明确相关条款之前,我们也只能像细雨老师这样去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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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24 20:03:08 | 显示全部楼层

树叶儿 发表于 2012-6-24 2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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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注射器、输液器等无需消毒、毁形的依据,有许多院感同仁都在问,真的希望有个明确答复。在没有明确答 ...
刚开始没看名字而只看见头像,觉得很熟悉也很亲热,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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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24 20:03:09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朽 发表于 2012-6-24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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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的完全正确,截止目前这个文件还在执行,还具有法律效力。
一直听说部里在修订《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好久了还是没见到征询意见稿之类的东东,这修订啥时是个头啊,问题困扰一线人员太久,会产生负性不良情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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