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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老朽 于 2012-6-24 20:18 编辑
刚有位县医院的感控同仁打电话来,讨要一次性注射器、输液器等无需消毒、毁形的依据。说是他们县环保、药检部门每次来院检查,都要求医院必须对使用后的一次性注射器、输液器做严格的消毒、毁形处置后,再进行焚烧。
该同仁所在医院无集中无害化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0号)《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1、第十九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就近集中处置的原则,及时将医疗废物交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
2、第二十一条 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县级人发政府卫生院行政主管部门、环保部门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自行就地处置其产生的医疗废物。自行处置医疗废物的,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1)使用后的一次性的医疗器具和容易致人损伤的医疗废物,应当消毒并作毁形处理。
(2)能够焚烧的应当及时焚烧。
(3)不能毁烧的,消毒后集中填埋。
解读:具备集中无害化处置的医院(如本市区的各级各类医院),严禁消毒毁型;
不具备集中无害化处置的医院,如贵院等其它县乡医院,为避免锐器伤以及对环境的污染起见,必须进行包括毁形在内的一些基本处置措施,具体要求视贵县卫生、环保等部门的具体规定执行。
相信类似的困扰其他朋友也有,也 因为找不到更新更明确:无需对一次性注射器、输液器等无需消毒、毁形的依据,俺就搬了2003年的国务院条例作答,妥否,还望坛子里各位老师指正
注射器, 电话, 输液器, 同仁, 医疗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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