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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废弃胎盘如何收集才放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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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5-7 16:42: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请教:产妇废弃胎盘收集的标准操作方法,以确保不引起后患?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7-5-7 9:10:27编辑过]




上一篇:医疗垃圾收集防护下一篇:求:适合消毒供应中心的手卫生调查或是暗访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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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5-7 16:42:01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楚斑竹意见,当然是病理性废物。

[ 本帖最后由 haozi_523 于 2009-4-21 09:10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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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5-7 16:42:02 | 显示全部楼层


以下是引用回头鹿在2007-5-7 8:42:30的发言:
请教:产妇废弃胎盘收集的标准操作方法,以确保不引起后患?

我认为应该按病理性废物处理,你们认为呢?[em06][em06][em06][em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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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5-7 16:42:03 | 显示全部楼层


此问题提的很好!我认为应该是工作中的难点!为什么呢!其间有利益啊!传统观念告诉我们:胎盘是好的补品,很有需求市场.因此,很多人想要它.根据制度要求:我们首先应征求患者意见,如果其不要,就应该将其用双层黄色垃圾袋包扎,作为感染性垃圾焚烧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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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5-7 16:42:04 | 显示全部楼层


以下是引用一枝梅在2007-5-7 10:30:18的发言:
此问题提的很好!我认为应该是工作中的难点!为什么呢!其间有利益啊!传统观念告诉我们:胎盘是好的补品,很有需求市场.因此,很多人想要它.根据制度要求:我们首先应征求患者意见,如果其不要,就应该将其用双层黄色垃圾袋包扎,作为感染性垃圾焚烧处理。谢谢老师的回复。正常的胎盘产妇也许舍不得放弃,但阳性指标的必须要按照病理性废物处理.但制定怎样的流程才能万无一失,我实在想不出来,当然还得防止我们自己的收集人员,他们文化层次低,不懂其危害性,一旦外流,后果不堪设想.所以如果有好的流程,请放网上让我学习学习.多谢了小生在此有礼了!

[ 本帖最后由 haozi_523 于 2009-4-21 09:11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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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5-7 16:42:05 | 显示全部楼层


楚楚说得对,应该算病理性废物而非感染性废物!
科室与收集人员有交接手续,收集人员与暂存所(有很多医院在太平间的冰柜中存放)有交接手续,暂存所与医废中心也有交接手续。所以,只要查对数量,比如科室5号交出去3个胎盘,医废中心收走了3个胎盘,就没什么问题啊。
至于回头鹿担心的:收集人员“他们文化层次低,不懂其危害性”这个问题,就要靠我们去培训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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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5-7 16:42:06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楼上各位老师的指导![em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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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5-7 16:42:07 | 显示全部楼层


卫生部关于产妇分娩后胎盘处理问题的批复
山东省卫生厅:
      青岛市卫生局《关于产妇分娩后医疗机构如何处理胎盘问题的请示》(青卫发2005(22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产妇分娩后胎盘应当归产妇所有。产妇放弃或者捐献胎盘的,可以由医疗机构进行处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胎盘。如果胎盘可能造成传染病传播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告知产妇,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消毒处理,并按照医疗废物进行处置
      此复
                                    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同意楼上的意见。我也认为按照病理性废物处理;胎盘可能造成传染病传播的,那就按照卫生部的要求先做好消毒。至于管理流程,我想如果各个环节做好交接手续,有关部门做好监控工作,把好关,这样出问题的机会会少很多

[ 本帖最后由 haozi_523 于 2009-4-21 09:15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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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5-7 16:42:08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楼上的意见。我也认为按照病理性废物处理;胎盘可能造成传染病传播的,那就按照卫生部的要求先做好消毒。至于管理流程,我想如果各个环节做好交接手续,有关部门做好监控工作,把好关,这样出问题的机会会少很多。

我不太同意楼上几位的意见,就如卫生部批复中说的,"产妇分娩后胎盘应当归产妇所有",就是说,如果产妇"放弃或者捐献胎盘的",医院才有权力进行处置,而如果产妇不愿意"放弃或者捐献",那不管这个胎盘是否是医疗废物,医院都无权处置,如果医院无权处置,那胎盘是不是医疗废物都无关紧要.
另外,卫生部批复中只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胎盘",但赠与、捐献等行为并未禁止,而且胎盘也并非没有利用价值。那这句话的主要限制对象是“医院”与企业,对于个人,政府是没有太多精力去监督的。
其实,对于医院来说,只有那部分产妇放弃或者捐献给医院的胎盘,医院才有权处理。但究竟如何处理呢?虽然不能买卖,但并未禁止其他行为。“法无禁止皆可为”,为什么一定要视为“医疗废物”处理呢?!
况且“如果胎盘可能造成传染病传播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告知产妇,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消毒处理,并按照医疗废物进行处置”,就是说,只有有可能造成传染病传播的胎盘才有可能成为医疗废物,而且能否成为医疗废物还要看产妇是否放弃,如果产妇不放弃,医院也不能作为医疗废物处理。
说了这一些,各位可能已经明白对于医院来说,只有那部分“可能造成传染病传播的”、“产妇放弃或者捐献”的胎盘,医院才有权力作为医疗废物处理。其余的胎盘医院如何处理,卫生部批复并未提及。
各位可能认为其余的胎盘也应作为医疗废物处理,但首先医院没有权力,二来胎盘还有一定的利用价值,处理上还是不要一棍子打死的好。
至于“传染病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回头我再研究一下。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7-5-18 23:19:07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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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5-7 16:42:09 | 显示全部楼层


说了这一些,各位可能已经明白对于医院来说,只有那部分“可能造成传染病传播的”、“产妇放弃或者捐献”的胎盘,医院才有权力作为医疗废物处理.其余的胎盘医院如何处理,卫生部批复并未提及。各位可能认为其余的胎盘也应作为医疗废物处理,但首先医院没有权力,二来胎盘还有一定的利用价值,处理上还是不要一棍子打死的好
W版主思考问题十分缜密!不过楼主的问题是“废弃胎盘如何收集才放心?”所以已经界定是产妇不要的胎盘啦。你所说的“胎盘还有一定的利用价值”,哪个医院愿意为这“一定的价值”劳神呢?既然产妇不要啦,丢在医院,医院又不想利用它的价值,我们总不至于随生活垃圾丢掉吧!或者做个宣传,让有需要的人拿去不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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