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dearhang

这样卫生监督,你心里会是什么感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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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6-26 12:00:40 | 显示全部楼层


最近检查蛮多的!上午与几位领导去查看感染性疾病科,说到门诊的预检分诊处标识,有人说上次区里来检查说这种写法是错的,真不知要怎么写!我们中有人提议——就说是市里让我们这样做的!;P ;P ;P 绝了,象打老K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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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6-26 12:00:41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是老问题了,卫检人员很多没有医院工作经历,只知道照本宣科,有些东西自己也没弄明白,这也是国内的现状,外行管内行嘛:lol :lo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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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6-26 12:00:42 | 显示全部楼层
[h1]回复 #21 缭绕 的帖子[/h1]


向你学了一招:"象打老K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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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6-26 12:00:43 | 显示全部楼层


其实卫生间毒所的人也老大不愿意到医院督查,但为了完成上级交办的任务,只好硬着头皮来了。来了就来了呗,可有些个人不懂装懂,滥施淫威,遇到我这种敢顶牛的便拿《规范》说事,这时候我告诉他:'您个大活人拿个死政策瞎糊弄,没门;要整改,可以;开罚单,爱开不开,开了也白开,反正不给钱”。气死他。
      经验只有一点,只要我们肚子里东东比他多,而且敢于理直气壮反驳,敢于点他死穴,他们的整改意见、罚单就难下手,因为他们心虚。相反,我们唯唯诺诺,他们就理直气壮地教训我们,以后要如何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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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6-26 12:00:44 | 显示全部楼层
[h1]回复 #8 风雨同舟 的帖子[/h1]


太有同感了!我们这边的卫生监督来检查肠道门诊,同样问题,同样回答,但不满意。要求在厕所门口放脚垫,并放一盆消毒溶液给上厕所的人消毒手用,建议:“温馨提示:‘离开时请消毒您的手!’”。放消毒溶液的必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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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6-26 12:00:45 | 显示全部楼层
[h1]回复 #10 柳莹依 的帖子[/h1]


条件好好哦!好羡慕哩!;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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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6-26 12:00:46 | 显示全部楼层
[h1]回复 #20 柳莹依 的帖子[/h1]


卫生监督的官员们在院感新知识培训方面,远不及医院里的院感专兼职工作人员。但人家是执法者!没办法,这就是我国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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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6-26 12:00:47 | 显示全部楼层
[h1]洗手液可以把手洗干净吗?传染病预防控制专家质疑道。[/h1]


上周我市接受了专家团对我市的国家卫生城市技术评估,检查医疗卫生单位的是某市一位传染性预防控制所的所长,在检查肠道门诊的时候,她看见了洗手池旁边放置的洗手液,提出疑问道:“洗手液可以把手洗干净吗?”,同时对入口处没有设置踏脚垫提出了整改意见,由于我提出了不同意见,尽管最终没有为此扣分,但专家对此颇不以为然,并举例道:四川发生地震以后,对出入人员要求必须使用消毒剂喷洒消毒,虽然有专家提出了疑问,建议取消这种不合理的做法,因为灾区并非疫区,并由于卫生行政部门没有正式下文取消这种做法,结果专家意见终究是专家建议,做还是得按国家的文件执行,这或许就是很多人左右为难的现状。:L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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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6-26 12:00:48 | 显示全部楼层


卫生监督人员的观念是不准改变的。他们行动的标准依据永远是文件。
因为文件上写的条款是双方(监督方/被监督方)都要执行的。除非变更指令。 [/quote]

能够理解!

执法者依法执法是严格规则主义要求执法者严格按法律规定执法的具体反映。
然而,严格规则主义毕竟是一种观念上的追求,它有着其内在的弊端。在司法实践的过程中我们可以深刻的体会到任何法律的制定都不可能是完美的,都会存在这样或那样的不足,甚至法律漏洞也不课避免。再者,社会生活的多样性、复杂性和社会的发展性也决定了不可能会有一个细致入微,非常固定的法律来解决任何时候的任何问题。因此,我们是否应该考虑:法规当中有些诸如 “在必要时”、“可以”等原则性、模糊性的词语或规定其实是必要且必不可少的。这些变通性规定使法规本身具有了灵活性的特点,使法规在不可避免的出现漏洞的时候能够继续发挥其作用,增加其适用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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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莹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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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6-26 12:00:49 | 显示全部楼层
[h1]回复 #24 伍六一 的帖子[/h1]


:lol :lol :lol :lol :lol :lol :lol :lol :lol
还是你厉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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