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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传染病分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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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9-26 14:28: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call: 请问各位专家,请问传染病防治中,乙类传染病中按甲类管理的传染病为几类,据我所知,2004年发的文是“肺炭疽、非典和禽流感”三种,但我在某些课件中 看到过将“脊髓灰质炎”和“AIDS”纳入其中,不知道有没有正式的文件?
谢谢啦!:handshak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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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9-26 14:28:01 | 显示全部楼层


你说的脊灰和AIDS是旧的传染病防治法,肺炭疽、非典和禽流感是新的传染病防治法,两者并不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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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9-26 14:28:02 | 显示全部楼层
[h1]回复 #1 wen8023 的帖子[/h1]


“脊髓灰质炎”和“AIDS”是旧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早就改了,可能你看到的一些资料比较过时。:lo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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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9-26 14:28:03 | 显示全部楼层
[h1]理解错误![/h1]


:) 我慢慢搞清楚了,乙类中按甲类管理的是“非典、禽流感和肺炭疽”三种,但“非典、禽流感、肺炭疽和AIDS”的信息报告制度等同甲类传染病。不过我似乎还有疑问,等同甲类传染病报告,是不是“甲类管理”中的一个部分啊?:(
Thank you very mu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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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9-26 14:28:04 | 显示全部楼层
[h1]回复 #4 wen8023 的帖子[/h1]


“非典、禽流感和肺炭疽”三种传染病的报告时限等同甲类传染病,它的管理应根据疾病的不同采取相应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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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9-26 14:28:05 | 显示全部楼层


“非典、禽流感和肺炭疽“是乙类传染病但按甲类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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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9-26 14:28:06 | 显示全部楼层


    《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规定:责任报告单位对甲类传染病、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和乙类传染病中艾滋病、肺炭疽、脊髓灰质炎的病人、病原携带者或疑似病人,城镇应于2小时内、农村应于6小时内通过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系统进行报告。
    《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规定: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疫情报告人发现甲类传染病和乙类传染病中的肺炭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的病人或疑似病人时,或发现其他传染病和不明原因疾病暴发时,应于2小时内将传染病报告卡通过网络报告。
     后者行文晚于前者,因此乙类传染病中的肺炭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的病人或疑似病人在报告时限上等同于甲类传染病。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医疗机构发现甲类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病人、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
  (二)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
  (三)对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
  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医疗机构发现乙类或者丙类传染病病人,应当根据病情采取必要的治疗和控制传播措施。
  医疗机构对本单位内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以及医疗废物,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消毒和无害化处置。
     因此,应该说,没有什么依据说明任何一种乙类传染病需要按照甲类传染病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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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9-26 14:28:07 | 显示全部楼层
[h1]回复 #7 水中花 的帖子[/h1]


我不赞成您的观点:“因此,应该说,没有什么依据说明任何一种乙类传染病需要按照甲类传染病进行管理。”理由如下:

                   法定传染病病种及分类调整
http://www.cnfalv.com  传染病防治法  2006-12-30 11:36:22   840
    1989年的《传染病防治法》将35种传染病列为法定传染病,并分为甲、乙、丙三类。新法(指2004年修订的《传染病防治法》)对法定传染病病种及分类进行了调整。
   一是将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列入乙类传染病并按照甲类传染病管理。非典、肺炭疽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这三种传染病由于其传染性强、危害大,因此法律特别授权,这三种乙类传染病可以直接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
    二是将原来按照甲类传染病管理的艾滋病改为按照一般乙类传染病管理。虽降级管理,但仍受到“重点关照”。目前,我国正处于艾滋病防治的关键时期,因此传染病防治法授权国务院制定具体办法,促使各级人民政府加强艾滋病的防治工作,防治艾滋病的传播。
    另外,新法将原来丙类传染病中的肺结核、新生儿破伤风、血吸虫病调整为乙类传染病,将原来乙类传染病中的黑热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调整为丙类传染病。还根据病原体的分类,将列入法定传染病的病种按照病毒、细菌、螺旋体、寄生虫的顺序重新作了调整。
    经过上述调整,列入新修订的《传染病防治法》的法定传染病共37种,其中甲类2种,乙类25种,丙类10种。
    新修订的《传染病防治法》还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因违法实施行政管理或者预防、控制措施,侵犯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 本帖最后由 布衣 于 2007-9-29 21:01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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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9-26 14:28:08 | 显示全部楼层
[h1]回复 #8 布衣 的帖子[/h1]


谢谢批评指正,确实2004年版传染病防治法第四条规定:对乙类传染病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采取本法所称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其他乙类传染病和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需要采取本法所称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及时报经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布、实施。
     不过我前面所列三十九条也为新法内容,但没有与前文联系起来,看来犯了断章取义的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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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9-26 14:28:09 | 显示全部楼层


两位版主说的好像并不矛盾啊。水中花版主说的是疫情上报时限要求,现在就是这样要求的,也是这样做的。布衣版主说的是传染病的分类管理,新的传染病防治法就是这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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