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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29 10:2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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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1]上海市医疗机构新设置(改、迁建)血透室的审批程序[/h1]
三、新设置(改、迁建)血透室的审批程序 (流程图见附件四)
1、医疗机构报上级主管部门,由上级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报上海市卫生局,并附血透室平面布局流程图。
2、上海市卫生局根据医疗机构所在地区的血液透析布局和需求,结合医疗的功能定位进行审批,对同意新设置(改、迁建)的单位,将血透室平面布局流程图批转至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并通知医疗机构领取、填写《上海市医院新设置(改、迁建)血液透析室审核表》(见附件五)。
3、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根据有关消毒隔离规定对血透市平面布局流程图进行审定,并将审定意见书面反馈至医疗机构。
4、医疗机构接到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书面审定意见后,组织施工。施工结束后,医疗机构向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提出验收申请,并附《上海市医院新设置(改、迁建)血液透析室审核表》。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根据有关消毒隔离规定对血透室进行实地验收,并对透析用水等进行检测。对符合要求的,由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出具书面验收报告报上海市卫生局,并附《上海市医院新设置(改、迁建)血液透析室审核表》。
5、上海市卫生局收到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书面验收报告后,对血透室的规章制度、从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以及血透机的数量等进行审核,经审核同意后在《上海市医院新设置(改、迁建)血液透析室审核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并盖章。医疗机构须收到经上海市卫生局审核盖章的《上海市医院新设置(改、迁建)血液透析室审核表》后,方可正式开展血液透析业务。
——摘自《上海市血液透析质控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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