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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计委新政策丨三级医院评审行政许可取消过渡期,评审之路在何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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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2-1 19:01:2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源丨国家卫计委
视觉丨那颜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取消三级医院评审结果复核与评价行政许可事项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7-12-01
国卫办医发〔2017〕36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决定取消三级医院评审结果复核与评价行政许可事项,目前正在修订医院评审办法和评审标准。为保证三级医院评审工作平稳衔接、有序过渡,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落实医改任务,在医院评审办法和评审标准修订完成前,现就三级医院评审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取消三级医院评审结果复核与评价行政许可事项。 

二、各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照现行医院评审标准负责本辖区的医院评审工作。按照“不降低标准,保证质量安全”的原则,严格执行医院评审标准。 


三、取消三级医院评审结果复核与评价行政许可事项后,三级医院评审结论改为备案管理。各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将三级医院评审结论在辖区内公布后,将评审医院名单、医疗机构设置规划、评审标准、评审组织方式、结果及认定程序等向我委备案。 


四、各地要加强评审专家的培训考核,推进专业化、同质化的评审专家队伍建设。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探索发挥第三方组织作用,由具备条件的评审组织实施相关工作。建立评审有关信息公告制度,广泛接受医院员工、患者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五、加大对评审委员会的监管力度。规范评审委员会评审行为,严肃评审纪律,确保评审过程和结果的客观公正。对于违反评审原则和要求、扰乱全国评审工作秩序的地方和医院,要严肃查处并予以通报批评。将对评审委员会的监督管理纳入行风建设工作统一安排。 


六、各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汇总辖区内医院评审工作开展情况,加强医院评审有关信息统计及信息公开工作,制订具体的管理措施,于2017年11月30日前将取消三级医院评审复核与评价行政许可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相关工作情况报我委医政医管局。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 
2017年11月1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关于取消三级医院评审结果复核与评价行政许可事项有关工作的通知的解读


发布时间: 2017-12-01


2017年9月29日,国务院印发《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以下简称《决定》),取消三级医院评审结果复核与评价行政许可事项,并从评审办法及标准、评审委员会管理及监督等3方面提出事中事后监管要求。现将有关要点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2009年,根据新医改要求印发了《医院评审暂行办法》、《三级综合医院评审标准2011年版》等一系列评审工作文件,要求各地以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为基础对医院监督管理,开展评审工作,保证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分级管理—医院监督管理各司其职,落实新医改任务。为加强对医院评审工作的指导,2012年印发了《关于规范医院评审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三级甲等医院及规划新增三级医院的评审结果,必须报我委核准后方可公示,运用三级医院复核行政审批权,有效控制了地方“争级上等”的态势,避免了医疗机构盲目扩张和重复建设,促进了医疗机构的合理定位与分级发展。 

  当前,医院评审工作已逐步回归本质,政策已达到预期效果。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按照政府职能转变和行业监管从“事前”向“事中事后”转变的要求,现决定取消“三级医院评审结果复核与评价”行政审批事项,进一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二、主要内容 
  (一)明确管理重点。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医院评审办法和评审标准的制定。各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要求,严格执行国家医院评审标准。各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三级甲等医院及规划新增三级医院的评审结果改为向我委备案。 
  (二)突出专家的专业作用。《医院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对评审专家库进行了规范。目前国家层面已经培养了一批合格的评审专家,在对各地评审工作的指导、质量控制和监督方面发挥了作用。将继续完善医院评审委员会工作制度。 
  (三)加强对评审委员会的监督。完善有关规章制度,修订医院评审办法、拟订规范性文件,加强对评审专家及评审委员会的监督管理。结合行风建设要求,加大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维护医院评审的公正性、公平性、公开性。 
                      
2017年12月1日
链接丨

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
国发〔2017〕4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经研究论证,国务院决定取消40项国务院部门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和1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另有23项依据有关法律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国务院将依照法定程序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订相关法律规定。


以上公布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其中市场已具备自我调节能力的事项改革后,相关部门的管理职能要重点转向制定行业标准规范,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惩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由同一部门对相同内容进行重复审批的事项改革后,相关部门在削减重复审批、合并办事环节的同时,要进一步强化保留审批事项的准入把关作用,发挥认证管理的积极作用,落实监管责任,防止出现监管盲区;由不同部门多道审批改为负主要责任的部门一道审批的事项改革后,不再实施审批的部门负责制定有关行业标准规范,负责审批的部门按标准规范审核把关,遇到特殊疑难问题通过内部征求意见解决,部门间要优化工作流程,压缩审批时限,便利企业办事。改革涉及的部门要制定完善事中事后监管细则,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适宜公开的向社会公布并加强宣传、确保落实。各地区、各部门要抓紧做好衔接工作,认真落实事中事后监管责任,坚决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


附件:1.国务院决定取消的国务院部门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共计40项)
   2.国务院决定取消的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共计12项)
                             国务院
                           2017年9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国务院决定取消的 国务院部门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共计 40 项)


第20项
项目名称丨三级医院评审结果复核与评价
审批部门丨国家卫生计生委

设定依据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规范医院评审工作的通知》(卫办医管函〔2012〕574号)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丨
取消审批后,国家卫生计生委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1.制定医疗机构评审办法和评审标准。
2.评审委员会要逐步去行政化,政府官员不得在评审委员会中兼职任职,政府部门不得干涉评审委员会工作。
3.对评审委员会的评审实施监督,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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