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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产妇分娩后胎盘处理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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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30 16:12: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老朽 于 2011-3-30 17:16 编辑

卫政法发〔2005〕123号



卫生部关于产妇分娩后胎盘处理问题的批复

山东省卫生厅:
      青岛市卫生局《关于产妇分娩后医疗机构如何处理胎盘问题的请示》(青卫发2005(22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产妇分娩后胎盘应当归产妇所有。产妇放弃或者捐献胎盘的,可以由医疗机构进行处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胎盘。如果胎盘可能造成传染病传播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告知产妇,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消毒处理,并按照医疗废物进行处置
      此复
                                            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这是2005年的文件,近来有几个同行咨询,我就发上来给新来的同行提供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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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30 16:12:01 | 显示全部楼层


就是,某些医院如果产妇要自己的胎盘,还要病人交20元才能得到,太可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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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30 16:12:02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感!我们也是这样处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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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30 16:12:03 | 显示全部楼层


是呀,卫生部就该有个正式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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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30 16:12:04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方面在我院是体现了人权,顺民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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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30 16:12:05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 老朽


    这是2005年的规定,我们一直是这样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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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30 16:12:06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医院是这样要求,告知产妇家属胎盘是否有传染性,尊重家属意见,要带回去并签字;如果不要也要签字,交由医院按病理性废物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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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30 16:12:07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是2005年的规定,我们一直是这样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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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30 16:12:08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医院是告知产妇家属,胎盘是否有传染性,尊重家属意见,要带回去并签字;如果不要也要签字,交由医院按病理性废物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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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30 16:12:09 | 显示全部楼层


我院是按照卫生部2005年的文件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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