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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2-5 10:1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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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刚给一位患者签字,拟同意带走,报请医务处备案。这个案例是来自陕西省,2011年11月份在当地某医院骨折手术后钢板断开,4个月后取出(家属自称当地医院将钢板交给患者)重新植入,后再次断开,此次来我院进行手术,取出钢板,法院要求主张方进行举证。
上午我通知医务处,主管医师写出书面情况说明并签字,到感控科后,我们给患者家属进行解释,让其了解,作为一种有潜在风险险的物品任何人不得买卖、再利用和随意处置,医院对此物品进行审批流程也是为了避免相关危害,让各方明确自己的责任,要求患者妥善保存和鉴定使用。签字即认为家属已经完全清楚利害关系,由此发生的一切后果均与我院无关。
不知道各位有无更好的规范流程,还有我牵挂的是储存如山的植入物如何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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