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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四个月停育,然后引产的死胎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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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4-27 11:23: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老师,我医院刚有一个门诊病人四个月停育,需要引产,请问引产后的死胎怎么处理,是火葬还是和医疗废物一起处理?如何是火葬她没有住院,请问要签处理委托书什么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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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4-27 11:23:01 | 显示全部楼层


按规定,死胎是应该按照尸体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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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4-27 11:23:02 | 显示全部楼层


引产后的死胎需送殡仪馆火化,不能作为医疗废物处理,和产妇需签火化委托协议书




[h2]点评[/h2]




沧浪之水


赞同! 

发表于 2016-4-28 1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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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4-27 11:23:03 | 显示全部楼层


四个月引产都不用住院吗?我们是交给火葬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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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4-27 11:23:04 | 显示全部楼层


培训时讲死胎按尸体处理,由医务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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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4-27 11:23:05 | 显示全部楼层


应按尸体处理,交由殡葬部门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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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4-27 11:23:06 | 显示全部楼层


按规定作为尸体处理,交由殡仪部门火化,相关协议书要齐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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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4-27 11:23:07 | 显示全部楼层

张湘婷 发表于 2016-4-27 11:35
四个月引产都不用住院吗?我们是交给火葬场处理。

没有住院,病人也不住院,你说该怎么办呢?如果是门诊就没有签委托书什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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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4-27 11:23:08 | 显示全部楼层


                                               加强产科安全管理的十项规定
                                                          国卫办妇幼发【2013】15号
一、严禁医疗机构未取得相应资质非法开展产科诊疗活动。
二、严禁医疗机构使用未取得相应资质人员非法从事产科诊疗服务。
三、严禁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控制剖宫产率。加强孕产期健康教育,促进自然分娩。规范孕产期保健服务,全面加强产科质量管理。
四、严禁违反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的相关规定。健全医院感染防控体系,提高医院感染防控意识,落实各项防控措施,减少医院感染。
五、严禁医疗机构及其人员接受母乳代用品生产者、销售者为推销产品而给予的馈赠和赞助,严禁参与各种形式的母乳代用品推销和宣传。严格执行母乳喂养相关规定。
六、严禁危害新生儿人身安全的行为。医疗机构要建立新生儿身份识别、交接制度和流程。新生儿交接时须由交接双方的医护人员和家属签字确认。新生儿检查、治疗离开原病区的,必须有家属陪同。医疗机构应当加强产科、新生儿科等关键区安全防范能力建设,并建立严格的24小时监控和管理。
七、严禁医疗机构及其人员违反新生儿出生缺陷报告制度。出生缺陷新生儿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联系公安、民政等部门妥善处理。
八、严禁医疗机构及其人员买卖或非法处置胎儿附属物。胎儿附属物归产妇所有。产妇放弃或捐献胎盘的,可以由医疗机构进行处置。如果胎盘可能造成传染病传播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告知产妇,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消毒处理,并按照医疗废物进行处置。脐带血采集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九、严禁按医疗废物处理死胎、死婴。对死胎、死婴,必须经产妇或家属在医疗文书上签字后,方可由其自行处理。委托医疗机构处理的,应当按照《殡葬管理条例》处理。可能存在感染性、传染性疾病的,不得自行处理,产妇或家属知情同意并签字后,由医疗机构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进行处理
十、严禁任何医疗机构及其人员伪造、倒卖、转让、出借、私自涂改或使用非法印刷的《出生医学证明》。严禁倒卖和泄露产妇和新生儿相关信息。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
                                                                                  2013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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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4-27 11:23:09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各位老师!学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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