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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5 15:3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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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卫生部2009年《血源性病原体职业接触防护导则》有关内容抄来供你参考,操作性非常强。 另外建议加强培训,制定该院“职业暴露报告程序及管理制度”。
摘自内容如下:
7.2 接触后的应急处理
发生血源性病原体意外职业接触后应立即进行局部处理,包括:
7.2.1 用肥皂液和流动水清洗被污染的皮肤,用生理盐水冲洗被污染的粘膜。
7.2.2 如有伤口,应当轻轻由近心端向远心端挤压,避免挤压伤口局部,尽可能挤出损伤处的血液,再用肥皂水和流动水进行冲洗。
7.2.3 受伤部位的伤口冲洗后,应当用消毒液,如用70%酒精或者0.5%碘伏进行消毒,并包扎伤口;被接触的粘膜,应当反复用生理盐水冲洗干净。
7.3 评价源患者
7.3.1 根据现有信息评估被传染的风险,包括源患者的液体类型(例如血液,可见体液,其他潜在的传染性液体或组织和浓缩的病毒)和职业接触类型(即经皮伤害、经粘膜或破损皮肤和叮咬)。
7.3.2 对已知源患者进行乙肝病毒表面抗原、丙肝病毒抗体和艾滋病病毒检测。
7.3.3 对于未知源患者,要评估接触者被乙型肝炎病毒、丙型肝炎病毒或艾滋病病毒感染的风险。
7.3.4 不应检测被废弃的针具或注射器的病毒污染情况。
7.4 评价接触者
通过乙肝疫苗接种史和接种反应评估接触者乙肝病毒感染的免疫状况。
7.5 采取接触后预防措施。
7.5.1 乙型肝炎病毒
接触后预防措施与接种疫苗的状态紧密相关:
7.5.1.1未接种疫苗者,应采取注射乙肝免疫球蛋白和接种乙肝疫苗的措施;
7.5.1.2 以前接种过疫苗,已知有反应者,无需处理;
7.5.1.3 以前接种过疫苗,已知没有反应者,应采取注射乙肝免疫球蛋白和接种乙肝疫苗的措施;
7.5.1.4 抗体反应未知者进行抗原抗体检测,如检测结果不充分,应采取注射乙肝免疫球蛋白和接种乙肝疫苗的措施。
7.6.2 乙型肝炎病毒接触
对接种乙型肝炎疫苗的接触者开展跟踪检测:
7.6.2.1 在最后一剂疫苗接种1个月~2个月之后进行病毒抗体追踪检测;
7.6.2.2 如果3个月~4个月前注射过乙肝免疫球蛋白,则抗原抗体反应不能确定为接种疫苗后产生的免疫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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