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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11 22:5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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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拙凌 于 2010-7-19 10:58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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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这个问题,多项文件均有提及。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三章第十九条:医疗废物中病原体的培养基、标本和菌种、毒种保存液等高危险废物,在交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前应当就地消毒。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二章第十六条:实验室在相关实验活动结束后,应当依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及时将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就地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保管。
《微生物和生物医学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准则》附录A安全操作规程:A.1.1.8所有培养物、废弃物在运出实验室之前必须进行灭活,如高压灭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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