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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5-8 10:5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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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消毒卫生标准》
4.1 各类环境空气、物体表面
4.1.1 菌落总数应符合表1要求。
I类环境为采用空气洁净技术的诊疗场所,分洁净手术部和其他洁净场所。Ⅱ类环境为非洁净手术部(室);产房;导管室;血液病病区、烧伤病区等保护性隔离病区;重症监护病区;新生儿室等。Ⅲ类环境为母婴同室;消毒供应中心的检查包装灭菌区和无菌物品存放区;血液透析中心(室);其他普通住院病区等。Ⅳ类环境为普通门(急)诊及其检查、治疗室;感染性疾病科门诊和病区。
普通病区的病房,内走廊,楼梯道等区域病人会接触到的,个人认为应算污染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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