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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购入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用品时,质量细菌学培养监测该由院感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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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17 20:59: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医院购入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用品时,质量细菌学培养监测该由院感科吗?院感科有无此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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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17 20:59:01 | 显示全部楼层


不需医院监测,只要把关证件齐全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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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17 20:59:02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楼上,无此职责。
何况又不可以收费。。。。。

七部委联合下发通知专项整顿一次性医疗用品管理秩序
    近年来,一些地区、部门和单位对一次性医疗用品乱收费、乱发证、乱检测问题十分严重。经国家减负办部际联席会议批准,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卫生部等7个部委,将联合对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管理秩序进行清理整顿。
    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包括一次性注射器、注射针、输血器、药液过滤器、输液针、输液器、输血袋等,在我国医疗单位使用广泛。近年来,对这类用品违反规定乱收费、乱发证问题日渐突出,加重了企业负担,扰乱和削弱了正常的管理秩序,社会各方面反映强烈。为此,国家经贸委等7部委联合下发通知,决定对此进行专项治理,坚决制止乱发证、乱收费行为。
    通知强调,各地区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取得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准许证”和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证”的生产企业,在全国销售其产品时,不得要求企业办理市场准销证、销售注册证和其它类似许可证。各地已实施的市场准销证、销售注册证和其它类似许可证要立即取消,坚决制止收取与此相关的“检测费”、“评估费”、“审核费”、“公告费”等一切费用。发放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准许证”“卫生许可证”,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规定,报经财政部、国家计委和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未经批准不得向企业收费。经批准允许收费的,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不得超标准、超范围和重复收费,也不准搭车收费。
    通知要求对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的抽检,不得向企业收取检验费用,不得违反规定向企业乱收费,增加企业负担。
    通知同时要求各地组织财政、物价、经贸、监察、审计、纠风办等部门对涉及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的收费项目进行认真清理,对应当取消的收费项目,要坚决予以取消,已收取的费用要退还企业,不能退还企业的要上缴同级财政。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标准联席会议将组成检查组,对各地整顿结果进行抽查、验收。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地方、部门和单位,要严肃查处,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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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17 20:59:03 | 显示全部楼层


过去还要求做热源检测,现在无需做检测了,只审核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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