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dearhang

医疗废物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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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7 16:35:00 | 显示全部楼层
[h1]家属放弃自行处理的死胎、死婴您医院如何处置?[/h1]


济宁医学院附属医院将死婴遗体丢弃河中事件引起公愤,谴责声此起彼伏。死婴、死胎哪个医院都会有,而确有一些家属(家长)放弃自行处理,交给医院处置。如果您医院没有焚烧炉,您是否会将这些死婴、死胎当作医疗废物处置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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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7 16:35:01 | 显示全部楼层


转载一篇文章:
婴儿遗体被当“医疗垃圾” 医院道德底线何在?

3月28日傍晚,山东省济宁市郊区光复河桥下出现15具婴儿遗体。济宁市卫生局办公室主任称,初步调查,15具婴儿遗体可能是当地医院引流产或者病亡的死婴,按法律规定,属于医疗垃圾。而济宁市卫生局30日发布的调查称,婴儿遗体共有21具。
    原谅我不是医生,原谅我不知道医院的婴儿遗体原来只是“医疗垃圾”。但我不能接受婴儿遗体被称作“医疗垃圾”。在情感上,我绝对不能接受。
    在我看来,尊重遗体是医院最起码的道德底线,婴儿遗体,首先是一个人的遗体,就应该得到尊重,怎么能忍心如此随意地处置呢?
    是的,从医学的角度看,一具婴儿遗体,当他(她)完成了自己的使命之后,是毫无价值的了,就如同医疗垃圾那样,是要被处理掉的。但他们的“处理”难道就不能有所不同吗?难道他们的处理就和医疗垃圾一样吗?更何况,现在还是被遗弃在桥下。
    据知情人士透露,当地医院可能将遗体处理的工作承包给了相关责任人,承包者可能偷工减料为图省事,所以直接将婴儿遗体扔到了桥下。我们从中可以看出,婴儿遗体的处理和医疗垃圾的处理没有本质区别。在医院的眼中,婴儿遗体就是医疗垃圾,难道要特别处理吗?从这个冰冷的思维出发,婴儿遗体丝毫没有被看作是“人”,被看作是我们的同类,他们被当成了“废物”。婴儿是人,为何就得不到人的尊重?
    即便是按照法律,按照医学观点,婴儿遗体就是医疗垃圾,那这也仅是医学的定义,而且是一个冰冷的定义,冰冷的规定。婴儿遗体为什么就是“医疗垃圾”?为何我们不能从法律上,从人格的尊严上,给他们一个“厚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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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7 16:35:02 | 显示全部楼层


再转一篇:
婴儿遗体成垃圾,医道之仁何以立锥?

山东省济宁市卫生局昨日证实,3月29日在济宁市郊区洸府河桥下发现的婴儿遗体共有21具。其中,已查实3名婴儿曾在济宁医学院附属医院儿科就诊且病情危重,治疗无效死亡。目前,公安机关已介入相关医疗机构,对有关人员开展调查。而对于此事,济宁市卫生局办公室主任日前曾表示,这些婴儿遗体按法律规定属于“医疗垃圾”,“属于医疗垃圾处置不当行为”。(3月30日《新京报》)
    在法律上,婴儿遗体真的属于“医疗垃圾吗?国务院颁布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规定:医疗废物,是指“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依据卫生部颁布的《医疗废物分类目录》,也仅仅有“手术及其他诊疗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的人体组织、器官”为病理性医疗废物的规定。
    而与此相对应的是,我国《刑法》第302条规定:“盗窃、侮辱尸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而所谓“侮辱尸体”,依据法学理论,也即“指以暴露、猥亵、毁损、涂划、践踏等方式损害尸体的尊严或者伤害有关人员感情的行为”。批量的婴儿遗体被像垃圾废物一样丢弃于河水中、暴尸于野外,“侮辱”的罪名不仅完全成立,而且性质十分恶劣。
    众所周知,在动物界尚有“兔死狐悲,物伤其类”,作为文明而富于情感、以人文精神为安身立命根本的人类,当然更应如此。这诚如先贤所言,“恻隐之心,人皆有之;无恻隐之心,非人也”,“人皆有不忍人之心,有不忍人之心,斯有不忍之政”。那么,将婴孩遗体以垃圾视之,像废物一样随意丢弃,人皆有之的“恻隐之心”、“不忍人之心”何在?而事后,为政者又将这种行为仅看做“医疗垃圾处置不当”,“不忍之政”又从何谈起?
    “医者仁也”,“医术乃仁术”,敬畏生命、尊重患者、服膺人道,正是为医之仁最根本最首要的内涵。但现在,患者遗体竟成了医生医院、医政管理者眼中的垃圾、废物,医道之仁还何以立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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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7 16:35:03 | 显示全部楼层


西安市统一交医疗废物处理公司处理,每次交接必须写明胎盘几个、死婴或残肢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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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7 16:35:04 | 显示全部楼层


应该属于病理性废物,统一交医疗废物集中处理公司处理。
每天交接须写明胎盘、死婴、残肢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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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7 16:35:05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没有按医疗废物处理,是由管太平间的师傅联系处理,总务科管理,如为弃婴死亡,要办公室通知派出所确认为正常死亡后,就要倒贴火化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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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7 16:35:06 | 显示全部楼层


死婴、死胎应该属于病理性废物,统一交医疗废物集中处理公司处理。并交接时写清胎盘、死婴、死胎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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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7 16:35:07 | 显示全部楼层


我院是收取家属一定费用由专人送火化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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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7 16:35:08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chenliliang 于 2010-4-1 10:39 编辑

济宁事件发生后,卫生局反应迅速,一名副院长停职,后勤处长免职,两人被刑拘。但下一步如何规范处置胎儿尸体无一定之规。这个问题极有必要好好讨论一下。从医学伦理的角度看,尸体应得到充分的尊重,应火化,关键是谁来处理此事。家属当属第一选择,但带走之后,极有可能流失,火化的可能性不大。医院处置,一是火化,二是按医疗废物处理,真是两难的选择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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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7 16:35:09 | 显示全部楼层


胎儿处理尸体无一定之规。
究竟该如何处理,期待有个统一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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