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表于 2011-11-24 21:59:06
|
显示全部楼层
学习了您的调查报告,收获不少,但有些疑问想请教您:
“妇产科切口缝合专用I号可吸收缝线(带线缝合针,上海浦东金环医疗用品有限公司,产品批准号YY0166-2002,批号18L0311)(外科不用)”,其中红色标注的“带线缝合针”是指此产品由缝合针和缝合线组成的吗?如果是这样,那么对应“三、调查中发现的问题:部分手术缝针、手术剪和镊子采用戊二醛浸泡”,也就不难理解为什么本次感染爆发原因首要考虑“与I号丝线有关”,但是个人认为,这个措词使用不严谨,比较容易让人误解为单纯的缝线引发的感染。况且通篇未提及缝线的灭菌方式和监测结果。
看到一些关于非典型分枝杆菌引发的切口感染的报道都是由于污染的器械引起,所以戊二醛浸泡手术器械一定要取缔。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