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表于 2017-7-19 11:02:54
|
显示全部楼层
7楼的老师给出了《病区医院感染管理规范》中关于皮肤消毒剂的要求
7.7.4碘伏、复合碘消毒剂、季铵盐类、氯己定类、碘酊、醇类皮肤消毒剂应注明开瓶日期或失效日期,开瓶后的有效期应遵循厂家的使用说明,无明确规定使用期限的应根据使用频次、环境温湿度等因素确定使用期限,确保微生物污染指标低于100CFU/mL。连续使用最长不应超过7d;对于性能不稳定的消毒剂如含氯消毒剂,配制后使用时间不应超过24h。
大包装(500ml)的碘伏、酒精可用于手部皮肤的消毒,GB27950-2011《手消毒剂卫生要求》关于开瓶使用的要求:
4.2.5 开瓶后使用有效期
4.2.5.2 易挥发性的醇类产品开瓶后的使用期不超过30天。
4.2.5.3 不易挥发的产品开瓶后的使用期不超过60天。
依据规范要求,个人认为应执行易挥发性的醇类产品开瓶(不是开启)后的使用期不超过30天,不易挥发的产品开瓶后的使用期不超过60天。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