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dearhang

使用后的青霉素药瓶该何去何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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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27 17:51:30 | 显示全部楼层

中中苏 发表于 2016-12-28 11:16
同感! 上层要求很好, 可是软式输液瓶(袋)、青霉素等基层找不到瓶等出路。
同感! 上层要求很好, 可是软式输液瓶(袋)、青霉素瓶等等基层找不到出路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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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27 17:51:31 | 显示全部楼层


具体的归类,楼上已经有人回复了,不算医疗废物,但是回收后不得用于原用途
昨天卫监所的人来我们这边调研,我们科长提出,虽然不是医疗废物,也应该要有资质的单位回收,不然到底有没有用于原用途,或者是用于危害人体的用途,后续都监管不到。
建议能有专门的机构回收,可以将他们做成医疗废物袋,或者锐器盒等,不是原用途,也不影响人体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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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27 17:51:32 | 显示全部楼层


青霉素用后的小瓶属于生活垃圾,按照生活垃圾处置。输液袋或瓶属于生活垃圾但要有专门的有资质的机构收取,但不可做原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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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27 17:51:33 | 显示全部楼层

jinshuliu 发表于 2016-12-27 21:43
使用后青霉素小瓶,我们和输液袋由行政部门指定的部门回收处理。
需要什么部门什么样资质?应说具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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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27 17:51:34 | 显示全部楼层


上面的要求很好,我们也想按要求交给有资质的公司回收,可我们基层在哪里找这样有资质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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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27 17:51:35 | 显示全部楼层


统一回收,就是和回收单位签一合同,不能用于原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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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27 17:51:36 | 显示全部楼层


卫办医函〔2004〕338号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对医院输液容器处理问题的复函
江苏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医院输液容器处理的请示》(苏卫医便〔2004〕30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卫生部、国家环保总局2003年10月颁布的《关于印发〈医疗废物分类目录〉的通知》(卫医发〔2003〕287号),对于各种玻璃(一次性塑料)输液瓶(袋)、青霉素及头孢类抗生素的废弃瓶,未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不属于感染性废物,不必按医疗废物要求处理。



卫生部办公厅(章)

二○○四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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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27 17:51:37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是按照生活垃圾处理的,有专门的部门回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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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27 17:51:38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是和输液瓶一起交有资质单位统一回收,当然合同上注明不能用做原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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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27 17:51:39 | 显示全部楼层


我院是交给有资质的单位统一回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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