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dearhang

急求《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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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下载,谢谢老师们,这里是学生的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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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26 20:32:34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明确医疗废物分类有关问题的通知
卫办医发〔2005〕29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环境保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环境保护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加强医疗废物监督管理工作,针对各地在医疗废物分类中存在的理解方面的差异,现对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械属于医疗废物。根据卫生部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联合下发的《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卫医发〔2003〕287号)规定,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械,不论是否剪除针头,是否被病人体液、血液、排泄物污染,均属于医疗废物,均应作为医疗废物进行管理。
二、使用后的输液瓶不属于医疗废物。使用后的各种玻璃(一次性塑料)输液瓶(袋),未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不属于医疗废物,不必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但这类废物回收利用时不能用于原用途,用于其他用途时应符合不危害人体健康的原则。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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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老师无私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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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26 20:32:36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老师的奉献,下载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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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26 20:32:37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老师,下载学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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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26 20:32:38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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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26 20:32:39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老师分享,下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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