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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23 16:07: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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禅静思语 发表于 2013-9-13 1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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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也为医废的处置所困扰:
http://oc.gkteach.cn/forum.php?mod=viewthread&tid=115459&page=1#p ... 法律解释中有一种方法叫历史解释,在对待这一法条时就很适用,其实在这一条的规定上,我认为应当来自于02版的《消毒技术规范》和已被废止的《医院感染管理规范(试行)》,前者的3.15.6.1规定使用过的一次性使用注射器、输液器和输血器等物品必须就地进行消毒毁形,并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单位定点回收,集中处理,严禁出售给其他非指定单位或随意丢弃。后者的第四十六条第九项规定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用品用后,须进行消毒、毁形、并按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禁止重复使用和回流市场。
两者都是先消毒毁形再处理,因此在制定条例时,所认定的处理方法应当是相同的。三项并非是并列关系,而是必须同时达到,但因为第二与第三项只能具备一个,因此实际上是要同时满足一、二或者一、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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