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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13 23:3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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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当用沉降法测定沉降菌浓度时,细菌浓度测点数既要不少于被测区域含尘浓度测点数,又应满足表10.3.13-2规定的最少培养皿(不含对照皿)数的要求。
表10.3.13-2 沉降菌最少培养皿数
被测区域洁净度级别 最少培养皿数(φ90,以沉降30min计)
100级 13
1000级 5
10000级 3
100000级 2
300000级 2
如沉降时间适当延长,则最少培养皿数可以按比例减少,但不得少于含尘浓度的最少测点数。
5 采样点可布置在地面上或不高于地面0.8m的任意高度上。
6 不论用何种方法检测细菌浓度,都必须有2次空白对照。第1次对用于检测的培养皿或培养基条做对比试验,每批一个对照皿。第2次是在检测时,每室或每区1个对照皿,对操作过程做对照试验:模拟操作过程,但培养皿或培养基条打开后应又立即封盖。两次对照结果都必须为阴性。整个操作应符合无菌操作的要求。
7 采样后的培养基条或培养皿,应立即置于37℃条件下培养24h,然后计数生长的菌落数。菌落数的平均值均四舍五入进位到小数点后1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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