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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1 23:1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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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尸体、胎儿遗体和婴儿遗体管理制度
为吸取山东省济宁医学院附属医院发生婴儿遗体被弃的事件,维护生命尊严和社会公德,规范医院内患者尸体、胎儿遗体和婴儿遗体管理,特制定如下管理制度。
1、必须将胎儿遗体、婴儿遗体纳入遗体管理,依照《殡葬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火化,妥善处置。严禁将胎儿遗体、婴儿遗体按医疗废物实施处置,不得深埋。
2、根据《尸体出入境和尸体处理的管理规定》,严禁医院工作人员从事患者尸体买卖和各种营利性活动。各部门(急诊科、总务科)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对违反规定者要进行严肃查处。
3、各科室必须高度重视患者尸体的管理工作,认真执行太平间工作制度,完善患者尸体的登记、交接、转运、存放、处理等各环节的工作规则,明确工作人员职责,落实岗位责任,确保患者尸体的规范管理。
4、医院重点部门如太平间、妇产科、儿科、手术室等部门应强化责任意识,落实管理措施。
5、进一步加强全员性职业道德教育,牢固树立“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奉行关爱生命的人道主义精神,尊重生命,维护生命尊严,遵守职业道德,提高人文素养,并将将职业道德教育纳入工作人员的继续教育工作中,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职业素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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