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dearhang

空安瓿要放入利器盒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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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19 21:05:20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一直按损伤性废物对待,用双层黄色垃圾袋盛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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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19 21:05:21 | 显示全部楼层


损伤性废物进利器盒或其他放刺破的容器是避免在处置过程中造成对他人的意外割伤。如果只放入塑料袋是达不到这个目的的。本人也赞同如果顾虑成本,可以用纸盒代替,做好密封后在放入医疗废物专用的黄色垃圾袋。只要归入损伤性废物就应该这般处理。如果认为不必归入医疗废物的,那自然按生活垃圾处理即可。所以,不应该有什么临界的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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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19 21:05:22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不考虑成本,应该放锐器盒,断面可能划伤手,对工勤人员也不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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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19 21:05:23 | 显示全部楼层

cm1968 发表于 2012-6-19 2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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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玻璃安瓿处理归类的批复(苏卫医〔2010〕78号)

发布时间:2010-7-29   
我有些不明白啊:卫办医发〔2005〕29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环境保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环境保护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加强医疗废物监督管理工作,针对各地在医疗废物分类中存在的理解方面的差异,现对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械属于医疗废物。根据卫生部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联合下发的《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卫医发〔2003〕287号)规定,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械,不论是否剪除针头,是否被病人体液、血液、排泄物污染,均属于医疗废物,均应作为医疗废物进行管理。
    二、使用后的输液瓶不属于医疗废物。使用后的各种玻璃(一次性塑料)输液瓶(袋),未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不属于医疗废物,不必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但这类废物回收利用时不能用于原用途,用于其他用途时应符合不危害人体健康的原则。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这里说的是输液瓶,没说玻璃安瓿之类的药瓶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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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19 21:05:24 | 显示全部楼层

小七 发表于 2012-6-26 1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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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些不明白啊:卫办医发〔2005〕292号
看仔细了“使用后的各种玻璃(一次性塑料)输液瓶(袋),未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不属于医疗废物,不必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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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19 21:05:25 | 显示全部楼层


玻璃安瓿量太大,放利器盒也不现实,大部分医院都放在了双层黄袋内,没有按生活垃圾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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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19 21:05:26 | 显示全部楼层

玉蝶 发表于 2012-6-27 0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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玻璃安瓿量太大,放利器盒也不现实,大部分医院都放在了双层黄袋内,没有按生活垃圾处理。
我们医院曾经用纸盒放置安瓿,但有的专家来检查时就说不行,所以为了保证等级医院评审时少出纰漏,还是乖乖的用标准锐器盒吧。反正一般科室的针头一个锐器盒一天装不满,所以,放安瓿一天差不多装满,收走,两个问题都得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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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19 21:05:27 | 显示全部楼层

cm1968 发表于 2012-6-27 0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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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仔细了“使用后的各种玻璃(一次性塑料)输液瓶(袋),未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不属于医疗 ...
不是感染性废物,而是按照损伤性废物对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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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19 21:05:28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alai1222 于 2012-6-27 05:41 编辑

大家可以参考下以下文件,按照新文件优先的原则,估计大家一看就清楚了:

1、苏卫医〔2010〕78号  
南京市卫生局:
  你局转来南京市鼓楼医院《关于玻璃安瓿处理归类的请示》(宁鼓医字〔2010〕80号)收悉。经请示卫生部,现批复如下:
  玻璃安瓿,未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按照卫生部《关于明确医疗废物分类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办医发〔2005〕292号)中的规定,不属于医疗废物,不必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
  此复。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七日
抄送:省环保厅、其他各市卫生局、无锡市医管中心、厅直属医院。

2、关于明确医疗废物分类有关问题的通知
卫办医发〔2005〕29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环境保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环境保护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加强医疗废物监督管理工作,针对各地在医疗废物分类中存在的理解方面的差异,现对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械属于医疗废物。根据卫生部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联合下发的《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卫医发〔2003〕287号)规定,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械,不论是否剪除针头,是否被病人体液、血液、排泄物污染,均属于医疗废物,均应作为医疗废物进行管理。
    二、使用后的输液瓶不属于医疗废物。使用后的各种玻璃(一次性塑料)输液瓶(袋),未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不属于医疗废物,不必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但这类废物回收利用时不能用于原用途,用于其他用途时应符合不危害人体健康的原则。


3、2003年卫生部《医疗废物分类目录》损伤性废物:....3、载玻片、玻璃试管、玻璃安瓿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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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19 21:05:29 | 显示全部楼层


安瓿是损伤性废物,应放入利器盒,但每天产生的量大,放入利器盒成本太高,现放入双黄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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