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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2 19: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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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提出的这个问题很有意义,值得探讨。这也是很多院感工作人员遇到的困惑,我在执行手卫生规范时,我是这样认为的:我认为在编写过程中,这里肯定有不合理的地方,因为:接触患者的体液血液分泌物时必须洗手,但使用快速手消毒剂就不可以了,如果按标准预防的原则,我认为接触患者的血液单纯洗手不消毒,也不可以,必须同时进行手消毒。所以这一条出现在洗手指证里不正确,我在下发手卫生指证里,将接触患者体液、血液、分泌物这条在洗手指证里给去掉了,只在6.3里出现。我认为这样比较合理,下面在执行的时候也不能糊涂,不然我们自己都看糊涂了,医生护士能看明白吗?对于这里出现的这个问题,我觉得很值得探讨,大家继续发表意见,看如何理解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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