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dearhang

关于安瓿处理的最新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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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29 16:20:20 | 显示全部楼层


学习了!还是等有正式文件下发再执行比较保险,免得被卫监所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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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29 16:20:21 | 显示全部楼层

人可三石 发表于 2011-11-29 1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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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做过卫生监督员的,江苏省给南京市的批复只能在江苏省内适用,而卫生部给江苏省的批复就可以在全国适用。 ...
你这个监督员还不专业,因为对于输液瓶应该用卫办2005-292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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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29 16:20:22 | 显示全部楼层

wxmsl 发表于 2011-11-29 1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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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这个监督员还不专业,因为对于输液瓶应该用卫办2005-292号文件
现在说的是安瓿,而不是输液瓶。2005的那个文可能没有人不知道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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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29 16:20:23 | 显示全部楼层

人可三石 发表于 2011-11-29 2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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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说的是安瓿,而不是输液瓶。2005的那个文可能没有人不知道吧。
安瓿(ampoule/ampule)是用于盛装药液小型玻璃容器。容量一般为1~25ml。常用于注射用药液,也用于口服液的包装,但因对消费者而言开启困难及容易产生事故,现已不流行。

严格意义来说玻璃输液瓶不属于安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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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29 16:20:24 | 显示全部楼层

wxmsl 发表于 2011-11-29 2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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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瓿(ampoule/ampule)是用于盛装药液小型玻璃容器。容量一般为1~25ml。常用于注射用药液,也用于口服液 ...
第一:安瓿当然不是输液瓶,这个还用争吗?
第二:2005-292号文是针对输液瓶的,明确指出未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不属于医疗废物。
第三:至于你说的安瓿现在不流行,我不敢苟同。现在安瓿是很常用,大楷可以分为2类,一类是需要砂轮割破的,另一种就不需要砂轮割破,也叫玻璃安瓿(一般是橡胶瓶盖),经常是装头孢和青霉素的。
第四:你所说的那个处理安瓿的文件,关于玻璃安瓿处理归类的批复(苏卫医〔2010〕78号),在全国是不适用的,不管是谁说的,还是请示了谁,所有的纷争要最终解决那就是法院。而法院的判罚,在适用法律是有规定的。这个就是法院关于处理行政诉讼案件的司法解释,老师你可以看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的通知.doc

(28.5 KB, 下载次数: 24)



2011-11-29 23:47 上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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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29 16:20:25 | 显示全部楼层
[h1]关于安瓿的全国通用文件[/h1]


本帖最后由 wxmsl 于 2011-11-30 08:45 编辑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www.moh.gov.cn    卫办医函〔2004〕338号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对医院输液容器处理问题的复函
江苏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对医院输液容器处理的请示》(苏办医便〔2004〕30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卫生部、国家环保总局2003年10月颁布的《关于印发〈医疗废物分类目录〉的通知》(卫医发〔2003〕287号),对于各种玻璃(一次性塑料)输液瓶(袋)、青霉素及头孢类抗生素的废弃瓶,未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不属于感染性废物,不必按医疗废物要求处理。
                                                                    二00四年八月四日
总算找到了!!!!







[h2]点评[/h2]




拙凌


这份文件论坛内几年以前已有发布,建议楼主发帖时先搜索相关主题。 

发表于 2011-11-30 08: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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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29 16:20:26 | 显示全部楼层

人可三石 发表于 2011-11-29 2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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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安瓿当然不是输液瓶,这个还用争吗?
第二:2005-292号文是针对输液瓶的,明确指出未被病人血液、 ...
这个文件全国通用了吧!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www.moh.gov.cn    卫办医函〔2004〕338号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对医院输液容器处理问题的复函
江苏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对医院输液容器处理的请示》(苏办医便〔2004〕30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卫生部、国家环保总局2003年10月颁布的《关于印发〈医疗废物分类目录〉的通知》(卫医发〔2003〕287号),对于各种玻璃(一次性塑料)输液瓶(袋)、青霉素及头孢类抗生素的废弃瓶,未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不属于感染性废物,不必按医疗废物要求处理。
                                                                    二00四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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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29 16:20:27 | 显示全部楼层


有了这个文件真的太好了,下次卫生监督所的人再提此类问题的话就有了很有说服力的文件。谢谢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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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29 16:20:28 | 显示全部楼层


注意这里要强调未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才不属于感染性废物。否则对于这些安瓿还是要按医疗感染性废物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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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29 16:20:29 | 显示全部楼层


只是说“各种玻璃(一次性塑料)输液瓶(袋)、青霉素及头孢类抗生素的废弃瓶”,没有说是玻璃安瓿啊,玻璃安瓿包不包括在内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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