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dearhang

死胎死婴该如何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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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2 22:40:20 | 显示全部楼层


内容近日广州再次发生活婴当死胎的案例,作为一名医务工作者看后真的感觉很难过,也为有这样的同行感到悲哀。同时,作为一名感控人也让我想到对于死胎死婴到底该如何处理?!按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要求应按病理性废物处理,可是从人文的角度讲感觉又有些不合情理,那么向胎盘、死胎、死婴到底应如何处理更妥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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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2 22:40:21 | 显示全部楼层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山东省济宁医学院附属医院丢弃婴儿遗体事件的通报
卫办医政发〔2010〕6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近期,山东省济宁医学院附属医院发生婴儿遗体被太平间工作人员丢弃的事件。该事件暴露出医院管理存在的漏洞,教训深刻,社会影响极坏,必须引起高度重视。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事件发生情况及处理结果
2010年3月29日,山东省济宁市洸府河发现21具被丢弃的婴儿遗体。接到市民举报后,济宁市委、市政府立即要求济宁市卫生局、公安局等相关部门成立联合调查组,开展调查工作。山东省卫生厅指导该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经查实,济宁医学院附属医院太平间工作人员与死亡婴儿的家长私自达成处置遗体的口头协议,并收取费用。当太平间冰柜储存婴儿遗体达到一定数量后,太平间工作人员雇佣社会人员将婴儿遗体运送到济宁市洸府河附近进行处置。该事件性质恶劣,影响极坏。
根据调查结果,济宁市委、市政府责成济宁市卫生局向社会道歉,济宁医学院附属医院对有关责任人作出处理,免去该院分管副院长职务;撤销后勤处处长、副处长职务;对医院太平间2名工作人员予以开除,济宁市公安局依法对该2人实施了治安拘留。山东省卫生厅已将该事件通报全省。
二、举一反三,引以为戒,杜绝发生此类事件
济宁医学院附属医院发生丢弃婴儿遗体事件,反映出该院日常管理存在漏洞,医院相关工作人员漠视生命尊严,缺失社会公德。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引以为戒,汲取教训,加强管理,落实责任,杜绝类似事件的发生。
(一)依法妥善处置,实施责任追究。医疗机构必须将胎儿遗体、婴儿遗体纳入遗体管理,依照《殡葬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妥善处置。严禁将胎儿遗体、婴儿遗体按医疗废物实施处置。根据《尸体出入境和尸体处理的管理规定》,严禁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从事患者尸体买卖和各种营利性活动。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对违反规定的医疗机构和工作人员要进行严肃查处。
(二)加强内部管理,规范尸体处置。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必须高度重视患者尸体的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太平间工作制度,完善患者尸体的登记、交接、转运、存放、处理等各环节的工作规则,明确工作人员职责,落实岗位责任,确保患者尸体的规范管理。
(三)组织全面检查,堵塞薄弱环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立即进行自查自纠,以胎儿、婴儿尸体处置为重点,对太平间、妇产科、儿科、手术室等重点部门进行全面检查,健全规章制度,强化责任意识,落实管理措施。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的检查和监管,及时发现问题,坚决予以纠正;对发生类似事件的医疗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必须严肃追究责任。
(四)加强职业道德教育,提升人文素养。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要进一步加强全员性职业道德教育,牢固树立“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奉行关爱生命的人道主义精神,尊重生命,维护生命尊严,遵守职业道德,提高人文素养。医疗机构要将职业道德教育纳入工作人员的继续教育工作中,采取有效措施,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职业素养。
    请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将医疗机构自查和卫生行政部门检查情况于2010年6月30日前报我部医政司。
联系人:医政司护理管理处孟莉、郭燕红
联系电话:010-68792208
传真:010-68792513
电子信箱:yzshulichu@yahoo.com.cn



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应该是按照这个文件来处理,不是按照病理性废物处理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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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2 22:40:22 | 显示全部楼层


我院的胎盘是按照病理性废物处置,如果病人家属要的只要检验不是阳性的签字交与家属自行处置,死胎和死婴掩埋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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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2 22:40:23 | 显示全部楼层


卫生部关于产妇分娩后胎盘处理问题的批复
卫政法发〔2005〕123号


山东省卫生厅:
  青岛市卫生局《关于产妇分娩后医疗机构如何处理胎盘问题的请示》(青卫发〔2005〕22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产妇分娩后胎盘应当归产妇所有。产妇放弃或者捐献胎盘的,可以由医疗机构进行处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胎盘。如果胎盘可能造成传染病传播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告知产妇,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消毒处理,并按照医疗废物进行处置。
  此复。
  
二00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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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2 22:40:24 | 显示全部楼层


可以由医疗机构进行处置,那处置方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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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2 22:40:25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么多胎盘怎么处理,谁来回收,确实是个问题!我要到产科了解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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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2 22:40:26 | 显示全部楼层


胎盘建立登记本,项目有出生总量,产妇自己处理,交医院处理,交接人员签字等;病历上有记载处置方式并有患者签字;传染病人必须交由医院按照病理性废物处理。死婴按照尸体处理,存放在太平间冰柜,定期交火葬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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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2 22:40:27 | 显示全部楼层


胎盘属于医疗废物,死婴卫生部有明文规定不属于医疗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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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2 22:40:28 | 显示全部楼层


卫生部要求医疗机构必须将胎儿遗体、婴儿遗体纳入遗体管理,依照《殡葬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妥善处置。严禁将胎儿遗体、婴儿遗体按医疗废物实施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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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2 22:40:29 | 显示全部楼层


非常感谢人可三石老师,这两个文件至今我们感控科没有接到,造成工作盲目,惭愧。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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