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dearhang

骨科取出的钢板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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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10 09:03:20 | 显示全部楼层
[h1]回复 #1 蒋景华 的帖子[/h1]


按医废处理,交医废回收单位回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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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10 09:03:21 | 显示全部楼层
[h1]回复 #19 wshh1975 的帖子[/h1]


要知道可能与否,可以问问殡仪馆或相关科室,因为前不久ICU去逝的一位患者被殡仪馆运走时没有挖出起搏器,ICU主任得知后就要求当班医生把它挖出来,否则~:fu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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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10 09:03:22 | 显示全部楼层
[h1]回复 #21 楚楚 的帖子[/h1]


有这么严格吗?那如果是曾经安装了起搏器,而又不是在医院去世,该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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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10 09:03:23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haozi_523 于 2008-7-18 09:11 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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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这么严格吗?那如果是曾经安装了起搏器,而又不是在医院去世,该如何处理?
那就把焚尸炉炸掉吧!
好恐怖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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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10 09:03:24 | 显示全部楼层
[h1]回复 #23 wshh1975 的帖子[/h1]


哈哈,1975版主真会开玩笑!;P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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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10 09:03:25 | 显示全部楼层


我院的做法是:钢板取出后清洗、灭菌贴上标识登记手术室存放,等待卫生部出台规定后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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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10 09:03:26 | 显示全部楼层
[h1]关于手术室从病人身体拆下的钢板怎么处置[/h1]


1.拆下的钢极肯定不能交还给患者(现国家对植入医疗用品有明文规定)。
2.应作为医疗废物处理(如一次性手术刀、手术锯)。
3.楚楚管理员如所说之事你们确实肯定发生,管理肯定有问题,请问取出后去向何处值得去追究???以免被再处理后复用于患者那就太危险了!

[ 本帖最后由 yzz 于 2008-9-6 11:35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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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10 09:03:27 | 显示全部楼层
[h1]回复 #23 wshh1975 的帖子[/h1]


发现wshh1975版主挺会搞笑的。我院好象是归医疗器械科管理,明天我得问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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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10 09:03:28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巿已有医疗废物处置中心,但他们却拒收术后取出钢板等内固定物,开始我们也只能消毒后留在手术室里,后来我想不对,他医疗废物处置中心本来就承担回收处置工作,没有理由不收啊,与他们交涉后,经处置后与他们签字交接.这样这个问题就解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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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10 09:03:29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yzz 于 2008-9-6 11:19 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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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拆下的钢极肯定不能交还给患者(现国家对植入医疗用品有明文规定)。
2.应作为医疗废物处理(如一次性手术刀、手术锯)。
3.楚楚管理员如所说之事你们确实肯定发生,管理肯定有问题,请问取出后去向何处值得 ...

yzz斑竹,你提到的国家明文规定是否为这个文件
关于继续加强对医疗机构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的通知
国药监市[2003]1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厅局: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国发〔2001〕11号),加强对医疗机构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部分别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药监市〔2002〕175号)、《卫生部关于重申加强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用品管理的通知》(卫医发〔2001〕351号)。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按照上述通知要求,加强了对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取得一定成效。但是,近来在各地对医疗器械违法违规案件的查处中发现,部分医疗机构从非法渠道采购医疗器械,重复使用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的情况还时有发生,严重威胁着患者健康和生命安全,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为此,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进一步加强合作,相互配合,继续加强对医疗机构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机构采购和使用医疗器械行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继续加强对医疗机构的医疗器械监督。医疗器械市场整治是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内容。做好医疗机构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工作,是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十六大精神的体现,也是确保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医疗安全的迫切要求。对此,各级药监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必须高度重视,从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高度出发,完善监管措施,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消毒管理办法》和《医院感染管理规范(试行)》等规定,切实加强对医疗机构的医疗器械监督和管理,维护患者合法权益。
    二、加强对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的管理。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必须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消毒管理办法》和《医院感染管理规范(试行)》等有关法规规定,建立并严格执行医疗器械采购、验收制度和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的用后处理制度。杜绝假冒伪劣医疗器械进入临床使用。严禁重复使用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防止使用后的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流向社会。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对骨科内固定器材、心脏起搏器、血管内导管、支架等植入性或介入性的医疗器械,必须建立详细的使用记录。记录至少应包括:患者姓名、产品名称、产品数量、规格型号、灭菌批号(对无菌医疗器械)等必要的产品跟踪信息,使产品具有可追溯性。
    三、加强对医疗机构采购和使用医疗器械行为的规范和监督检查。各级药监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要以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植入体内医疗器械为重点,严格检查医疗机构是否执行医疗器械的采购、验收制度,购进的产品生产是否合法,产品购进渠道是否合法。严格检查医疗机构是否建立了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的用后处理制度,实行中是否按规定进行消毒、销毁等无害化处理并做好记录。对购进无证医疗器械的、从非法渠道购进医疗器械的、重复使用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的医疗机构,药监部门要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坚决予以查处。对违反《消毒管理办法》、《医院感染管理规范(试行)》等有关规定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卫生行政部门要予以严肃处理。?
    四、明确职责,密切合作,形成合力。各级药监部门、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精神,在对医疗机构的医疗器械采购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和管理检查中,明确各自职责,密切合作。根据辖区实际确定监管重点,制定有针对性的措施,开展联合行动,形成合力,切实把对医疗机构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工作落到实处,保障患者使用医疗器械的安全有效,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二○○三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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