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dearhang

玻璃安培属于医疗垃圾吗?

[复制链接]

0

主题

122

帖子

156

积分

注册会员

Rank: 2

积分
156
发表于 2014-2-25 16:46:20 | 显示全部楼层


玻璃小瓶,如青霉素、头孢类等是按损伤性废物进行处置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0

主题

131

帖子

553

积分

高级会员

Rank: 4

积分
553
发表于 2014-2-25 16:46:21 | 显示全部楼层


属于损伤性废物,放入利器盒!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0

主题

139

帖子

488

积分

中级会员

Rank: 3Rank: 3

积分
488
发表于 2014-2-25 16:46:22 | 显示全部楼层


玻璃安瓿,未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按照卫生部《关于明确医疗废物分类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办医发〔2005〕292号)中的规定,不属于医疗废物,不必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     
      玻璃安瓶 可以放置于较厚的纸箱后处置。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0

主题

570

帖子

8

积分

新手上路

Rank: 1

积分
8
发表于 2014-2-25 16:46:23 | 显示全部楼层


虽未接触过病人,未被病人的血液体液等污染,不应属于医疗废物,但这种锐器在收集时容易造成割伤,割伤后的手在平常的诊疗活动中增加了职业暴露的危险性,所以我院目前放利器盒内处理。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0

主题

155

帖子

994

积分

高级会员

Rank: 4

积分
994
发表于 2014-2-25 16:46:24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就为这事纠结呢,现在有据可依了,就按生活垃圾处理。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0

主题

286

帖子

183

积分

注册会员

Rank: 2

积分
183
发表于 2014-2-25 16:46:25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2010666 于 2014-2-26 16:04 编辑

医疗废物的首要条件:是指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 其分类是在此基础上分的.玻璃安培如没有以上,不算医疗废物中的损伤性废物.虽然对人体可以造成皮肤的损伤,但没有造成危害,个人理解。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0

主题

8

帖子

56

积分

注册会员

Rank: 2

积分
56
发表于 2014-2-25 16:46:26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玻璃安瓿能按生活垃圾处理,那么配药注射器的针头(因为未被血液污染)也能按医疗垃圾处理了?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0

主题

286

帖子

183

积分

注册会员

Rank: 2

积分
183
发表于 2014-2-25 16:46:27 | 显示全部楼层

五行 发表于 2014-2-26 16:04
如果玻璃安瓿能按生活垃圾处理,那么配药注射器的针头(因为未被血液污染)也能按医疗垃圾处理了?

这个在医疗废物目录已经明确了是医疗废物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0

主题

213

帖子

279

积分

中级会员

Rank: 3Rank: 3

积分
279
发表于 2014-2-25 16:46:28 | 显示全部楼层


玻璃安瓿产出的太多,如放入硬纸盒有专用的吗?没专用的那得多少硬纸盒呀?上哪儿早呢?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0

主题

286

帖子

183

积分

注册会员

Rank: 2

积分
183
发表于 2014-2-25 16:46:29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2010666 于 2014-2-26 16:34 编辑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玻璃安瓿处理归类的批复
            苏卫医〔2010〕78号
南京市卫生局:
      你局转来南京市鼓楼医院《关于玻璃安瓿处理归类的请示》(宁鼓医字〔2010〕80号)收悉。经请示卫生部,现批复如下:
      玻璃安瓿,未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按照卫生部《关于明确医疗废物分类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办医发〔2005〕292号)中的规定,不属于医疗废物,不必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
      此复。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七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环境保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环境保护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加强医疗废物监督管理工作,针对各地在医疗废物分类中存在的理解方面的差异,现对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械属于医疗废物。根据卫生部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联合下发的《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卫医发〔2003〕287号)规定,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械,不论是否剪除针头,是否被病人体液、血液、排泄物污染,均属于医疗废物,均应作为医疗废物进行管理。
    二、使用后的输液瓶不属于医疗废物。使用后的各种玻璃(一次性塑料)输液瓶(袋),未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不属于医疗废物,不必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但这类废物回收利用时不能用于原用途,用于其他用途时应符合不危害人体健康的原则。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Archiver|手机版|小黑屋|(浙ICP备16040142号-3)|山东省消毒供应质量控制中心

Powered by Discuz! X3.4©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