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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23 16: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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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角星 发表于 2013-7-23 2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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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觉得监督所的人做出如此要求并非不可理解,各位也不应嘲笑。确实存在理解上的不同,但这却说不上谁对谁错 ... 一直只知道管理办法中的“(一)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具和容易致人损伤的医疗废物应当消毒并作毁形处理",也一直督促总务科认真落实。
但原来《医务人员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防护工作指导原则(试行)》,依据其第七条的内容,“损伤性废物不再初消”在全国推行,此前根据《医院感染管理规范》第四十六条,是要求初消的。这问题可要在院感委员会好好提一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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