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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27 09:2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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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老朽 于 2010-5-7 17:06 编辑
我们应该严格执行《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山东省济宁医学院附属医院丢弃婴儿遗体事件的通报》中要求:医疗机构必须将胎儿遗体、婴儿遗体纳入遗体管理,依照《殡葬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妥善处置。严禁将胎儿遗体、婴儿遗体按医疗废物实施处置。
我的观点是:
不属于医疗废物,就不是我们职责范围内的事情。
如果按照:“妊娠开始的8周时胎体的主要器官发育形成的时期,称为胚胎。孕8周后称为胎儿”。来说:
胚胎可以按照病理性废物来处理,集中回收,焚烧。
胎儿按照《殡葬管理条例》规定进行处理。
可惜教科书不是法律法规,对胎儿与胚胎的界定有法律效力吗?
个人见解,欢迎拍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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