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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2 15: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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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每 250 张实际开放床位应配备专职人员 1 名,500
张床位以下的医疗机构应配备专职人员至少 2 名。根据各医院实
际情况,专职人员由临床医学、护理、公共卫生、临床微生物学
等不同专业人员组成。三级综合医院、中医院及民营医院至少配
备 1 名专职临床医师;二级综合医院、中医院、专科医院及民营
医院、三级专科医院应至少配备 1 名专职或兼职临床医师。

鄂卫办发[2012]107号院感专职人员、超声、洗涤.pdf
2014-6-3 12:49 上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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