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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7-8 12:5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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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旭日云海 于 2016-7-9 08:34 编辑
没有明文规定,都是各单位自己制定的,护士条例第三章第十三条可以参考一下。
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 护士执业,有获得与其所从事的护理工作相适应的卫生防护、医疗保健服务的权利。从事直接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有感染传染病危害工作的护士,有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接受职业健康监护的权利;患职业病的,有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得赔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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