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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11 22:5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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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炉师傅 于 2011-12-13 09:29 编辑
个人不赞成这样的做法,原因同楼上诸多的反对理由;如违反制度、水分破坏灭菌屏障、干燥箱的带菌空气流等。
个人还要说的是:
手提灭菌器如果分类的话,属于N型小型灭菌器,一般是121℃的处理类型;
它的使用范围限制很大,按有关标准,只能灭菌无包装的实心物品,安全性也不好,灭菌过程需有人实时监控,湿包不易控制;
这种灭菌器灭菌的物品,应灭菌即用,不能包装存放,
如果从院感管理上,对此种烘干方法予以默认,权宜拖延,无疑不利于小型医疗机构的院感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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