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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6-22 16:3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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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卫生标准》GB15979-2002 4 产品卫生指标 4.1 外观必须整洁,符合该卫生用品固有性状,不得有异常气味与异物。 4.2 不得对皮肤与粘膜产生不良刺激与过敏反应及其他损害作用。 4.3 产品须符合表1中微生物学指标。 表1产品种类微生物指标初始污染菌1)cfu/g 细菌菌落总数cfu/g或cfu/mL 大肠菌群致病性化脓菌2)真菌菌落总数cfu/g或cfu/mL 手套或指套、纸巾、湿巾、帽子内裤、电话膜. ≤200 不得检出不得检出≤100 抗菌(或抑菌)液体产品 ≤200 不得检出不得检出≤100 卫生湿巾. ≤20 不得检出不得检出不得检出口罩. . . . . 普通级. ≤200 不得检出不得检出≤100 消毒级≤10 000 ≤20 不得检出不得检出不得检出妇女经期卫生用品. . . . . 普通级. ≤200 不得检出不得检出≤100 消毒级≤10 000 ≤20 不得检出不得检出不得检出尿布等排泄物卫生用品. . . . . 普通级. ≤200 不得检出不得检出≤100 消毒级≤10 000 ≤20 不得检出不得检出不得检出避孕套. ≤20 不得检出不得检出不得检出1) 如初始污染菌超过表内数值,应相应提高杀灭指数,使达到本标准规定的细菌与真菌限值。2) 致病性化脓菌指绿脓杆菌、金黄色葡萄球菌与溶血性链球菌。 4.4 卫生湿巾除必须达到表1中的微生物学标准外,对大肠杆菌和金黄色葡萄球菌的杀灭率须≥90%,如需标明对真菌的作用,还须对白色念珠菌的杀灭率≥90%,其杀菌作用在室温下至少须保持1年。 卫生部关于印发《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第十八条 消毒产品标签及说明书禁止标注以下内容:(二)卫生湿巾、湿巾等产品禁止标注消毒、灭菌、除菌、药物、高效、无毒、预防性病、治疗疾病、减轻或缓解疾病症状、抗炎、消炎、无检验依据的使用对象和保质期等内容。卫生湿巾还应禁止标注无检验依据的抑/杀微生物类别和无检验依据的抗(抑)菌作用。湿巾还应禁止标注抗/抑菌、杀菌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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