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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dearhang

关于济宁市洸府河婴儿遗体丢弃事件的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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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3 08:05:10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卫生厅的观点,婴幼儿尸体归家属处理。无主的或遗弃的如何处理啊?规定还是不明确,坚持公益性质,是火化?还是按医疗废物处置?都算是公益性质吧?另外,对于死胎如何处置?实际这些事情卫生厅也不好决定啊,最好还是卫生部出台个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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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3 08:05:11 | 显示全部楼层


还是不明白因该怎样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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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3 08:05:12 | 显示全部楼层


个人认为:死胎死产或引产引出的死胎不应该算婴幼儿,不成其为一个自然人,可以作为母体的一个组织来看,也符合病理性医疗废物"诊疗过程中产生的人体废弃物和医学实验动物尸体等"的标准,可以作为病理性废物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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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3 08:05:13 | 显示全部楼层

个人认为:死胎死产或引产引出的死胎不应该算婴幼儿,不成其为一个自然人,可以作为母体的一个组织来看,也符合 ...
yangliuqing 发表于 2010-4-6 1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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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支持这观点,如果也按尸体处理的话就是把问题扩大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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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3 08:05:14 | 显示全部楼层


报道称,济宁市卫生局一位官员表示,婴儿遗体可能是当地医院引产、流产或者病亡的死婴,按法律规定,属于医疗垃圾。
  就此,记者咨询了中南大学湘雅医院感染控制中心主任吴安华教授。据吴安华介绍,婴儿一旦出生,就有了生命,即便后来病故,也应该按照遗体处理流程,由相关部门分类收集,进行火化或掩埋。如果是流产的胎儿,依据2003年印发的《医疗废物分类目录》,手术及其他诊疗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的人体组织、器官等属于病理性医疗废物,应该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随意丢弃是违法行为。
  类似情况在医院中的规范处理流程是什么样的?据北京协和医院医务处副处长刘宇介绍,在该院,抢救无效死亡的新生儿的遗体,应该被送进太平间,按照遗体处理流程处理。流产的胎儿通常被当成生理组织来对待,由医院病理科按照病理性医疗废物处理。“不管怎么说,都不应该随意丢弃,这是一种极不尊重生命的做法,而且也可能存在一定的疾病感染风险。”
  链接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14条规定,禁止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禁止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
  第27条规定,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在运送医疗废物过程中应当确保安全,不得丢弃、遗撒医疗废物。
  第47条规定,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于《健康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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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3 08:05:15 | 显示全部楼层


那引产下来的死胎是否与输液管这类医疗废物一起焚烧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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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3 08:05:16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认为我们按照法律规定执行,应该不是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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