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表于 2012-6-7 09:41:12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西北耗子王 于 2012-6-9 10:20 编辑
可以参照《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36号)》相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 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地区,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当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自行就地处置其产生的医疗废物。自行处置医疗废物的,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具和容易致人损伤的医疗废物应当消毒并作毁形处理;
(二)能够焚烧的,应当及时焚烧;
(三)不能焚烧的,应当消毒后集中填埋。
按照该办法的条文来理解,如果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地区,可以不按照该规定约束的情形来执行,即无需毁形,如果不具备集中处置条件,则按照上述条款规定,应该是需要毁形的!
个人对法律条款的理解,请大家积极讨论!拿出自己的理由,规范、科学处置!
[h2]评分[/h2]
参与人数 1威望 +3
收起
理由

沧浪之水
+ 3
赞同!
查看全部评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