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dearhang

请问:玻璃安瓿(没有与病人接触)可否当生活垃圾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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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23 23:16:10 | 显示全部楼层


2005年由卫生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联合发放的292号文件明确规定,没有和病人接触的各种玻璃(输液瓶、安瓿都一样)不属于医疗垃圾、也不属于生活垃圾,但我们医院是按医疗垃圾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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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23 23:16:11 | 显示全部楼层


不属于医疗垃圾、也不属于生活垃圾,那么它又属于什么呢?我记得《医疗废物分类目录》中规定:载玻片、玻璃试管、玻璃安瓿均属于损伤性废物的范畴,我们是按损伤性废物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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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23 23:16:12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医院按医疗废物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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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23 23:16:13 | 显示全部楼层


应该按损伤性医疗废物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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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23 23:16:14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问题讨论的不是一次两次了,大家要看明白292号文件是怎么说的,原文是“使用后的各种玻璃输液瓶”,注意是输液瓶。再一个,大家不要把玻璃安瓶和玻璃安瓿混淆,玻璃安瓿通常指的是要用砂轮划开,玻璃壁很薄容易破碎划伤人,所以才要按损伤性废物处理,而普通玻璃安瓶是比较厚实的比如青霉素瓶等,一般是不会破碎的,因此不用放入锐器盒不按损伤性废物处理。




[h2]点评[/h2]




小雨点儿


说的好! 

发表于 2012-8-24 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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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23 23:16:15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问题似乎现在都没有明确,有些人认为是医疗废物,有些认为不是,按照2005年的卫生部办公厅的文件应该不是,输液瓶没有被血液、体液污染,不属于医疗垃圾,那么玻璃安瓿应该也不属于医疗废物的范畴。
                                                                               卫生部办公厅、国家环保总局办公厅关于明确医疗废物分类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5年12月28日,卫办医发〔2005〕29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环境保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环境保护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加强医疗废物监督管理工作,针对各地在医疗废物分类中存在的理解方面的差异,现对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械属于医疗废物。根据卫生部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联合下发的《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卫医发〔2003〕287号)规定,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械,不论是否剪除针头,是否被病人体液、血液、排泄物污染,均属于医疗废物,均应作为医疗废物进行管理。
    二、使用后的输液瓶不属于医疗废物。使用后的各种玻璃(一次性塑料)输液瓶(袋),未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不属于医疗废物,不必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但这类废物回收利用时不能用于原用途,用于其他用途时应符合不危害人体健康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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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23 23:16:16 | 显示全部楼层


输液瓶用后并没有任何损坏,在处理过程中也不会伤到人,但玻璃安瓿在使用后都是有茬口的,如果不认真处理,在收集的过程中就会伤到人,我认为按损伤性废物处理是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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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23 23:16:17 | 显示全部楼层


玻璃安瓶属于损伤性医疗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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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23 23:16:18 | 显示全部楼层


玻璃安瓿属于损伤性医疗废物是肯定的,不能当作生活垃圾处理。我们现在的做法是用黄色医用垃圾袋装好,放在装过一次性注射器的硬纸盒中,外面再罩一层黄色医用垃圾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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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23 23:16:19 | 显示全部楼层


卫生部认为不属于医疗废物,不必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                             

                                 关于玻璃安瓿处理归类的批复(苏卫医〔2010〕78号)

省卫生厅关于玻璃安瓿处理归类的批复苏卫医〔2010〕78号  南京市卫生局:
  你局转来南京市鼓楼医院《关于玻璃安瓿处理归类的请示》(宁鼓医字〔2010〕80号)收悉。经请示卫生部,现批复如下:
  玻璃安瓿,未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按照卫生部《关于明确医疗废物分类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办医发〔2005〕292号)中的规定,不属于医疗废物,不必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
  此复。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七日
抄送:省环保厅、其他各市卫生局、无锡市医管中心、厅直属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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