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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26 10:3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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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亦青 于 2012-7-28 22:52 编辑
重新细读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理解为并不是1楼的老师所说的,定期环境卫生学效果监测。
第三十条 是这样描述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定期对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环境污染防治和卫生学效果进行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档案,每半年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一次。
要求我们定期做好医疗废物暂存设施、设备的清洁、消毒,预防由于医疗废物泄露等造成环境污染因素而引起对人体健康的影响。要求我们定期进行卫生学效果检测,而不是环境卫生学监测,
而卫生学是指是在“预防为主”的卫生工作方针指导下,研究外界环境因素与人体健康的关系,阐述环境因素对人体健康影响的规律,提出改善和利用环境因素的卫生要求的理论依据和措施的原则,以达到预防疾病,促进健康,提高生命质量的目的。因此我认为,这里我们需要监测的是医疗废物处置设施造成的环境污染因素对人体健康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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