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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8 09:2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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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了大家的讨论,我有不同看法
在学习手卫生规范时,我们也注意到了版主提出的问题,如果不认真的去思考,好像没什么异议,但如果从执行的角度来看,我认为这里编者是有问题的,正如版主提出的一样,我们在执行手卫生的时候,很难去理解。
当手部有明显血液、体液污染时,按标准预防的原则必须洗手同时进行手消毒,如果仅使用干手消毒剂肯定不符合要求,而且单独洗手也达不到标准预防的要求,所以我认为这一条不应该放在6.2里面,而只放在6.3里面,即如果当手部有体液血液污染时,必须先洗手再消毒,而不是单独的洗手或速干手消毒。
至于上面有人讨论说当没有明显体液血液污染时洗手或速干消,有明显污染时洗同时消,这好像不成立,血液污染后不存在明显和不明显的问题。请大家继续讨论。很有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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