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dearhang

关于安瓿处理的最新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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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29 16:20:10 | 显示全部楼层

wxmsl 发表于 2011-11-29 16: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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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全可以。不必顾虑的,那个文件写有:经请示卫生部
要是卫生部统一发一个文就好了,我们才有依据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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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29 16:20:11 | 显示全部楼层

wxmsl 发表于 2011-11-29 1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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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是可以,只是处置成本高了点。大医院医废是包年的也就无所谓了。
不怎么规范, 根本就没有称重,全是目测重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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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29 16:20:12 | 显示全部楼层


这里还有“尿不湿、卫生巾、一次性尿垫”的处理问题,和原来规定也不同。

(四)以下废物作为生活废物放入黑色垃圾袋,不必作为医疗废物放入黄色垃圾袋:
输液软袋、塑料瓶、安瓿、小药瓶等;
非传染性疾病病人尿不湿、卫生巾、一次性尿垫等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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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29 16:20:13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做过卫生监督员的,江苏省给南京市的批复只能在江苏省内适用,而卫生部给江苏省的批复就可以在全国适用。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对医院输液容器处理问题的复函卫办医函〔2004〕338号,这个可以全国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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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29 16:20:14 | 显示全部楼层

wxmsl 发表于 2011-11-29 16: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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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全可以。不必顾虑的,那个文件写有:经请示卫生部
我觉得卫生部的批复才能在全国适用吧,江苏省给南京市的批复只能在江苏省适用吧。请问老师,有什么法律依据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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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29 16:20:15 | 显示全部楼层


应该是医疗废物中的“损伤性废物”,为什么不是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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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29 16:20:16 | 显示全部楼层


医院每日产生的玻璃安培也不少,以前作为医废收集,收集人员有防护用品、也经过培训、有专用车,还能好一些。如果按生活垃圾处理也可以,就是觉着运送的人没有保障,容易被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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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29 16:20:17 | 显示全部楼层


安瓿应该分2种,一种是用砂轮割破的,容易割伤人,应该属于损伤性废物。而另外一种玻璃安瓿,即不用砂轮割破的,按照卫办医函〔2004〕338号就不属于医疗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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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29 16:20:18 | 显示全部楼层


卫生部《关于明确医疗废物分类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办医发〔2005〕292号)中未明确“玻璃安瓿”,只说输液瓶(袋),全国都应该是一个标准呀,法律依据不确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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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29 16:20:19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已经按这个规范执行了,非常好呀,而且节约费用,现在医疗废物的处理费用是相当昂贵的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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