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表于 2011-3-11 09:12:12
|
显示全部楼层
[h1]手卫生判定标准还分Ⅰ、Ⅱ、Ⅲ、Ⅳ类环境吗?[/h1]
卫生部WS/T 313-2009《医务人员手卫生规范》4.4 手消毒效果应达到如下相应要求:
a)卫生手消毒,监测的细菌菌落总数应≤10cfu/cm2。
b)外科手消毒,监测的细菌菌落总数应≤5cfu/cm2。
但之前是按Ⅰ、Ⅱ、Ⅲ、Ⅳ类环境对手卫生的结果进行分类。
假如供应室的无菌室人员进行手卫生监测,结果判定是按照WS/T 313-2009《医务人员手卫生规范》4.4 手消毒效果应达到如下相应要求:a)卫生手消毒,监测的细菌菌落总数应≤10cfu/cm2还是Ⅱ类环境≤5cfu/cm2的标准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