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dearhang

头孢噻肟钠空瓶是生活垃圾的依据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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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20 09:00:10 | 显示全部楼层


头孢噻肟钠空瓶应该作为生活垃圾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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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20 09:00:11 | 显示全部楼层


属于生活垃圾,卫医发(2005)438号及卫办医发(2005)292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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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20 09:00:12 | 显示全部楼层


各地的要求不同,我省按感染性医疗废物处理,有明文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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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20 09:00:13 | 显示全部楼层


是楼上这位老师说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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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20 09:00:14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玻璃安瓿处理归类的批复(苏卫医〔2010〕78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发布时间:2010-7-29


省卫生厅关于玻璃安瓿处理归类的批复
苏卫医〔2010〕78号  
南京市卫生局:
  你局转来南京市鼓楼医院《关于玻璃安瓿处理归类的请示》(宁鼓医字〔2010〕80号)收悉。经请示卫生部,现批复如下:
  玻璃安瓿,未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按照卫生部《关于明确医疗废物分类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办医发〔2005〕292号)中的规定,不属于医疗废物,不必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
  此复。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七日
抄送:省环保厅、其他各市卫生局、无锡市医管中心、厅直属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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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20 09:00:15 | 显示全部楼层

禅静思语 发表于 2013-3-20 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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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物性废物:过期、淘汰、变质或者被污染的废弃的药品。
感染性废物:携带病原微生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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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20 09:00:16 | 显示全部楼层


我院也是按生活垃圾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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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20 09:00:17 | 显示全部楼层


请参考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如果里面没有将之分到医疗废物,那就属于生活垃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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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20 09:00:18 | 显示全部楼层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对医院输液容器处理问题的复函
卫办医函〔2004〕338号
江苏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医院输液容器处理的请示》(苏卫医便〔2004〕30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卫生部、国家环保总局2003年10月颁布的《关于印发〈医疗废物分类目录〉的通知》(卫医发〔2003〕287号),对于各种玻璃(一次性塑料)输液瓶(袋)、青霉素及头孢类抗生素的废弃瓶,未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不属于感染性废物,不必按医疗废物要求处理。

二〇〇四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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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20 09:00:19 | 显示全部楼层


我院按照生活垃圾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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