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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4 09:3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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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无云 于 2012-1-19 16:16 编辑 songge123cs 发表于 2012-1-16 15: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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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对医院输液容器处理问题的复函 卫办医函〔2004〕338号
江苏省卫生厅:
不矛盾呀。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对医院输液容器处理问题的复函 卫办医函〔2004〕338号熟知,我们也是这样执行的。只是,我们再共同强调一下损伤性废物分类存放管理。我单位将需要用划玻片划开的那种安瓿瓶归类于玻璃安瓿。
我赞同SWHXY123的做法:
“1、破了的安瓿瓶以及需要用划玻片划开的那种安瓿瓶,需要放在利器盒里,按损伤性医疗废物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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