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dearhang

最近媒体报道的医疗垃圾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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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坛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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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3 21:29:10 | 显示全部楼层

青木 发表于 2013-6-3 2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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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医疗垃圾的根源在哪里,不解决根源,将永查不止。
有资质的医疗废物回收处置单位,在整个处置过程与收 ...
赞同老师的分析!
一句话,这就是龟腚,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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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3 21:29:11 | 显示全部楼层

禅静思语 发表于 2013-6-3 2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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赞同老师的分析!
一句话,这就是龟腚,呵呵~~
还希望老师能帮忙想想对策,达到双盈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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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3 21:29:12 | 显示全部楼层


只有制度是不够的,主要是执行力,一定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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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3 21:29:13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的情况同7#的情况基本一样。既然医疗废物存在着这么多危害,国家卫生主管部门为什么不设立有资质的回收站呢!尤其是目前各位专家争论的玻璃输液瓶、青霉素一类的小玻璃瓶、软包装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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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3 21:29:14 | 显示全部楼层


无污染的输液瓶不属于医疗废物,为什么说买卖那么多医疗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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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3 21:29:15 | 显示全部楼层


请问老师塑料输液瓶(就是液体瓶)是不是医疗垃圾?在这篇报道里,普宁事件我仔细看了里面都认为输液瓶时医疗垃圾,卫生部有补充文件说输液瓶是生活垃圾,我们医院也是当做生活垃圾处理。这样做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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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3 21:29:16 | 显示全部楼层


输液瓶、青霉素类的小瓶和安瓶、软包装袋等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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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3 21:29:17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卫办医函〔2004〕338号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对医院输液容器处理问题的复函
江苏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对医院输液容器处理的请示》(苏办医便〔2004〕30号收悉,现答复如下:根据卫生部、国家环保总局2003年10月颁布的《关于印发〈医疗废物分类目录〉的通知》(卫医发〔2003〕287号),对于各种玻璃(一次性塑料)输液瓶(袋)、青霉素及头孢类抗生素的废弃瓶,未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不属于感染性废物,不必按医疗废物要求处理。                           


二00四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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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3 21:29:18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卫办医函〔2004〕338号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对医院输液容器处理问题的复函
......"
    这个复函说的很清楚,对于各种玻璃(一次性塑料)输液瓶(袋)、青霉素及头孢类抗生素的废弃瓶,未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不属于感染性废物,不必按医疗废物要求处理。                           
  既然是这样,就可以按生活垃圾处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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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3 21:29:19 | 显示全部楼层

LSF5197223 发表于 2013-11-5 08: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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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卫办医函〔2004〕338号
就是这个文件一出台,原来这些都是归纳为医疗废物的,你说交有资质的去处理,他拿出一个证书你能鉴别真伪吗?你又能去跟踪处理过程吗?医疗废物的处理不只是医院的事情,是卫生、环保、行政多方面协调、合作才能解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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