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dearhang

一次性输液瓶使用后回收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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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9 08:56:10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不作为医疗废物,但由医疗废物处置中心统一回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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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9 08:56:11 | 显示全部楼层
[h1]用后的输液瓶怎样处置?[/h1]


各位老师:
    贵院的输液后的玻璃瓶和塑料瓶是怎样处置的?我院临床科室用后的输液瓶由收废品的公司回收,作为可回收的废品处置,这样处置正确吗?老师们有什么好的做法吗?请赐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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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9 08:56:12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沧海一粟 于 2011-5-6 15:16 编辑

回复 1# 深深深深的海

这个问题论坛有过讨论,可能你未搜索。输液后的玻璃瓶和塑料瓶不属于医疗废物,可以有收购资质的废品公司回收,目的是不能用于原来的用途。如果随意卖给私人,有可能会造成输液瓶回收后被不法商人重新利用。再就是感染病人使用过的输液后的玻璃瓶和塑料瓶不可以回收,你想,感染病人的生活垃圾都属于医疗垃圾,  使用过的输液后的玻璃瓶和塑料瓶当然也应该按医疗垃圾处置;再就是瓶内加入细胞毒药物也不可以回收,对人体有害,也应该按照医疗废物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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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9 08:56:13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 深深深深的海


    这样是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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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9 08:56:14 | 显示全部楼层


对使用后的输液瓶,国家有一个专门的医疗废物补充处置文件。据此执行就可以了。如回收,就要与回收公司签订合同,不能用于原用途,不能对人身造成伤害就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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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9 08:56:15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医疗机构使用后输液瓶(袋)管理的紧急通知

各区县卫生局、浦东新区社发局,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为了进一步加强本市医疗机构使用后输液瓶(袋)管理,贯彻落实《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卫生部办公厅、国家环保总局办公厅《关于明确医疗废物分类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办医发〔2005〕292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严格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法规规定加强对医疗废物的监管;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当进一步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法定代表人作为第一责任人,切实履行职责,防止因医疗废物导致传染病传播。
  二、严格进行分类管理。凡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各种玻璃(一次性塑料)输液瓶(袋)均作为感染性废物管理;传染病医院、传染病病房、传染病留观病房、传染病门诊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各种玻璃(一次性塑料)输液瓶(袋)必须严格按照感染性废物进行管理。
  三、严防医疗废物流失、泄露、扩散,禁止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通知》明确:“使用后的各种玻璃(一次性塑料)输液瓶(袋),未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不属于医疗废物,不必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但这类废物回收利用时不能用于原用途,用于其他用途时应符合不危害人体健康的原则”。同时,各单位要防止在存放不作为医疗废物进行处置的各种玻璃(一次性塑料)输液瓶(袋)的场所中混入医疗废物。

上海市卫生局  
二○○八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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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9 08:56:16 | 显示全部楼层


以上资料供1楼的老师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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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9 08:56:17 | 显示全部楼层


输液瓶不属于医疗废物,应该是可以当废物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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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9 08:56:18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6# 上海伊莱美医院

传染病医院、传染病病房、传染病留观病房、传染病门诊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各种玻璃(一次性塑料)输液瓶(袋)必须严格按照感染性废物进行管理。
请问这位老师:这一条是卫生部的规定,还是上海市卫生局的规定??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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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9 08:56:19 | 显示全部楼层


输液瓶不属于医疗废物,但应该由有资质的单位回收处理,不能随意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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