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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23 16: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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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觉得监督所的人做出如此要求并非不可理解,各位也不应嘲笑。确实存在理解上的不同,但这却说不上谁对谁错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
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地区,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当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要求,自行就地处置其产生的医疗废物。自行处置医疗废物的,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具和容易致人损伤的医疗废物应当消毒并作毁形处理;
楼主所在医院确实属于自行处置医疗废物的机构,因此应当执行消毒并毁形的规定。所以被质疑的专家提出消毒的要求无可厚非。
但是据我所知,自《医务人员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防护工作指导原则(试行)》颁布以来,依据其第七条的内容,“损伤性废物不再初消”在全国推行,此前根据《医院感染管理规范》第四十六条,是要求初消的。但问题接踵而来《医务人员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防护工作指导原则(试行)》包括其后的《血源性病原体职业接触防护导则》并非普遍适用,均有其适用范围,扩大到全部机构、全部情形是否合适?当使用利器盒后是否要求初消?不使用利器盒要不要初消?焚烧温度不达标要不要初消?
总之,由于卫生部没有明确解释,因此各地执行并不相同,比如我所在的地区,自05年卫生系统内部沟通后一律不再要求初消,但现在发现,由于集中处置未能全覆盖,不做初消的医疗废物有的实际上就是被随意倾倒了,是否存在隐患值得关注。
所以楼主遇到的专家依然提出这样的要求并非不可理解,因为这本就是一笔糊涂账,个人认为不应初消,但是不能否认同行的行为,对于执法者来说,简单的依法条办事也并非不可理解。
不过有一点需要指出,用84原液消毒有些问题,原液浓度太高,没有必要,也是不正确的。
[h2]点评[/h2]

xxxxxx666666
赞同!解释的很细致。今天刚刚看到这个帖子,已经为卫生监督所的“专家”正了名,呵呵。
发表于 2013-7-25 1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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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浪之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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