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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3-19 08:4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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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 卫办医发〔2005〕292号“关于明确医疗废物分类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使用后的输液瓶不属于医疗废物。使用后的各种玻璃(一次性塑料)输液瓶(袋),未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不属于医疗废物,不必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但这类废物回收利用时不能用于原用途,用于其他用途时应符合不危害人体健康的原则。
所以,要加强医疗机构使用后的未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各种一次性塑料(玻璃)输液瓶(袋)集中回收处置工作,由有资质的回收公司进行回收处置,并做好交接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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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浪之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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